增值稅遠端抄報流程
我國增值稅轉型問題,是指我國由目前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那麼增值稅的遠端抄報稅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一、 企業使用“增值稅遠端抄報稅系統”後,每月無需再持IC卡到稅務大廳進行IC卡報稅清卡。企業操作極其簡便。但每月徵期的整個抄報稅及申報流程順序與原有方式有所不同,總體步驟如下:
登陸遠端抄報子系統企業端
二、具體操作說明及圖示:
1.1進入航天稅控的開票系統,執行IC卡抄稅,即執行“抄稅處理”操作;
1.2點選“遠端抄報”--“報稅狀態”模組;
1.3點選“遠端抄報”--“遠端抄報”模組;
2.1進入省國稅局“網上申報大廳”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
2.2按日常納稅申報過程填寫申報表資料並提交“申報表”
四小票資料的使用者需先進行“四小票匯入”即《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的資料匯入操作;
3.1再回到航天稅控的“開票系統”中,點選“遠端抄報”--“報稅狀態”模組;
3.2遠端抄報的最後一個步驟: 點選“遠端抄報”--“清卡操作”模組
4.1需要繳款則再次進入省國稅局“網上辦稅大廳” ,點選“網上繳稅”--核對應繳稅款,核對無誤後點擊“劃繳請求”;若查詢不到本期未繳稅款,則表明一窗式比對未通過,請持相關材料到稅務大廳解卡、清零並繳款。
***1***若提示“傳送未成功”,請過十分鐘重試;
***2***若提示“傳送成功”,過三十分鐘後進行繳款情況查詢。
4.2查詢繳款記錄。若查到當月應繳稅款明細並核對無誤,表示網上繳稅成功。完成全過程操作。
增值稅遠端抄報注意事項
一、企業上月更換過金稅卡或金稅卡、IC卡進行過“重新發行”操作的使用者,當月不能進行遠端抄報稅,需按原有方式到國稅辦稅大廳進行抄稅並清卡,申報仍可在“網上申報大廳”進行。
二、對遠端抄報模組進行任何操作都要先進行“報稅狀態”查詢。
三、請在稅期內及時查詢稅款是否已繳納,避免因其它原因延誤了稅款繳納。
增值稅的主要徵收物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外資企業1994年之前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佔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增值稅的主要徵收範圍
一般範圍
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裡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特殊專案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物品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和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混合經營:增值稅徵管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銷售行為又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例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
兼營行為:增值稅徵管中的兼營行為指的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兼營非應稅勞務。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佔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營業額。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範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