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補貼算工資嗎

  目前,無論是在第一勞動力市場還是第二勞動力市場,加班問題都比較嚴峻,勞動者加班工資權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應該通過嚴格勞動行政執法,完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節日補貼不算工資,希望能幫到你。

  節日補貼不算工資

  現行免稅的補貼、津貼有: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貼;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的資深院士津貼。***國稅發[1994]118號,財稅字[1998]118號***

  ***2***國家發給特殊貢獻專家的政府特殊津貼。

  ***3***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的,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國稅發[1999]202號***

  ***4***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主要是: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國稅發[1994]089號***

  因此除上述列舉外,所有的補貼及津貼都應併入當月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節日工資的計算標準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節日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

  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確實是很多職工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很多人拿到工資條,往往產生一個疑問:自己的加班費有沒有算錯?產生這一疑問的主要原因是職工不懂法律規定。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推算出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如下: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對於勞動者在雙休日加班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獲得三倍工資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加班費是另行支付的,並不包括用人單位正常需要支付的報酬。因此,如果將其稱為二倍、三倍,實際上有時會產生歧解,以為只要支付原工資外再發一份或二份工資即可,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所以加班費就是加班費,它是正常工資以外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的勞動報酬。

  其次,關於公式當中“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津貼”、“補貼”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這些專案中的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第三,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四,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