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殘保金工資總額

  殘保金的監督是殘保金執行中的重要環節,是保障殘保金徵管用合法有序的必要約束機制。下面讓小編來告訴你,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為整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專案。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檔案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專案。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保金的定義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殘保金的徵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緻殘人員,經鑑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佈的資料為準。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保金的繳納方式

  殘保金繳納方式為,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殘保金申報稽核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稽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取得《一般繳款書收據》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到殘保金稽核機構現場遞交材料的。在稽核通過後,由殘保金稽核機構根據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稽核認定書》中核定的金額,現場列印《一般繳款書收據》。

  二、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殘保金代徵系統自行申報稽核殘保金的,可提前到殘保金稽核機構現場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待稽核通過後,使用殘保金代徵系統中的列印功能自行列印。若列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寫。

  附註:

  1. 《一般繳款書收據》為一式四聯。

  2.使用地稅殘保金代徵系統自行列印的用人單位,必須使用針式印表機列印自殘保金稽核機構領取的空白《一般繳款書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