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工資計算方法
工資與勞動生產率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備受關注的兩個話題,工資水平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所謂事假,即員工因為自己的事向單位請的休假。由於事假並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國家規定的帶福利性質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無薪的。
對於員工請事假怎麼扣減工資,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但它有個前提條件:不能逾越法律的強制性和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但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pide;月計薪天數***21.75天***。因此,扣除事假工資的最高限是勞動者的月工資&pide;21.75×事假天數。按照上述規定,肖某可以與單位進行協商,如果自身的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保護,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獲得幫助。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一般公司事假工資計算:
***一***按照事假當月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即將當月工資除以當月計薪日,得出日工資金額。這樣做的缺點是,每月的計薪日不一致,當工作日少的月份請事假扣除的工資會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請事假就相對划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計薪日計算日工資。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計薪,拿365天減去休息的天數,得出261個計薪日,分到12個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個國定假日不工作,卻計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這樣做的缺點是,當員工在7、8月這樣工作日較多的月份請很多事假,你會發現他的工資是不夠扣的,而在2、10月這樣國定假較多的月份請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國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會有工資。
事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請事假是常有的事,但請事假的時候總讓勞動者擔心的事就是事假工資如何計算。中金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了事假工資的計算方法,下面將為大家做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者連續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勞動者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職工的病假工資低於所在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若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則應補足到這一水平。職工的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