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的崗位工資計算方法

  基本工資制度的含義和內容進行企業基本工資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確企業基本工資制度的含義和內容。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希望能幫到你。

  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國慶節和中秋節合併放假,具體安排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單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都屬於勞動者合法報酬的有機組成部門,具體的計算方法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的影響因素

  確定基本工資的主要條件是:社會和企業的經濟水平,企業的勞動條件狀況,生產、工作崗位勞動的繁重程度和複雜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況下,職工基本工資的多少,一般反映他們之間的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和擔負職責的差異。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職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資的最低數額,應當保證職工本人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工資的規章制度

  基本工資制度,是關於如何確定基本工資的制度,亦即確定基本工資的規則的總和。其內容,主要是對基本工資的構成、等級和標準以及勞動者應得基本工資等級的確定和升級所作的具體規定。 基本工資制度的確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區分。

  現行基本工資制度的特徵工資

  1、多樣性。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分別實行不同的基本工資制度。其中,企業可自主選擇基本工資制度,國家規定的示範性企業基本工資制度是崗位技能工資制;國家機關必須對職員、工人分別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或崗位工資制;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實行等級工資加津貼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實行企業基本工資制度。

  2、結構性。崗位技能工資制、職務級別工資制等基本工資制度,都屬於結構工資制,只不過各自結構不盡相同而已。

  3、等級性。在各基本工資制度的結構中,都包含具有等級特點的組成部分,如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工資等都有相應的等級。

  我國現階段企業執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崗位技能工資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