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未休假補貼的工資是怎麼算
現如今,很多單位的職工都是享受公休假的,但有的單位因為人力資源匱乏也會導致極為繁忙的狀態,從而導致職工未能休假,那未休假補貼的工資是怎麼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公休假未休補貼的工資計算
我國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1、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2、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上述的內容可知,如果勞動者在本年度內有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對於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公休假享受的天數計算
1、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累計工作年限包括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含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等***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工作年限計算。
3、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例項解析:李某在a公司已工作5年,今年7月31日離職,8月1日入職b公司,李某在b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為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李某年度休假天數應為5 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李某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李某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
4、員工中途離職時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休假規定享受的條件
1、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
2、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規定,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當年度雖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工作年限計算。
3、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此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4、船員的年休假按照《船員條例》執行,不適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
6、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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