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補助能否取代加班工資
加班就應當支付加班費,如果員工雙休日出差算加班,那麼單位給的出差補貼能代替加班工資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節假日本就是勞動者休息的時間,這時候被佔用工作的話,企業應當給予員工調休或是現金補助。不要以為用加班或者出差津貼就能代替加班費,要知道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不能混為一談。
而關於出差給予加班費的問題,應該分兩種情況來考慮。
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
若該公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只不過是在出差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出差屬於加班,單位應按規定給付加班費,不能用出差補貼來代替。
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要求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適逢雙休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1、若該雙休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由於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職工在雙休日加班後,用人單位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的該項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因此你在出差期間,如果雙休日正常工作,單位在不給你補休的情況下拒絕給你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其行為實質是剋扣工資。
2、若該公休日勞動者並未提供勞動,也就是說該日勞動者並未從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過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並不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資,你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雙休日加班怎麼計算加班工資
一般來說,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帶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應該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過,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 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認為另外100% 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 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