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一種帶薪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勞動法規定產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產假工資計算方法
1、北京市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期間是多長?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後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2、女職工流產,是否能夠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3、女職工產假的產前假和產後假各是多長時間?
根據規定,女職工的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實際應享受的產假超過90天的,產前假應扣除15天,剩餘的天數屬於產後假。
4、女職工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長產假?
女職工的產假是為了保證女職工恢復身體健康的,其休產假的時間應根據實際分娩的時間確定,不能提前或延後,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假與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長產假,但女教師的寒暑假與產假重合的,能否延長,由主管部門規定。
5、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裡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6、女職工產前檢查的時間是否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按照醫療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7、女職工產前需要休息保胎及產假期滿後仍需休息的時間是否視為病假?
女職工產前需要保胎休息或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應醫療機構證明的,該期間視為女職工的病假期間,享受病假期間的相關待遇。
8、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產假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產假期滿後終止。但若職工在產假期間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產假、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工資標準,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產假工資是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交通補貼。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於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裡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產假的定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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