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請假工資如何計算

  請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請求在一定時期不工作或學習或有特殊事情。那麼勞動法規定的請假工資要怎麼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請假工資計算方法

  1、事假1天扣薪: 標準工資/***當月自然天數-8天***;

  2、病假1天扣薪: 標準工資/***當月自然天數-8天***, 發放工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自然月天數*0.8 故病假1天最後所得: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自然月天數*0.8 ]-[標準工資/***當月自然天數-8天***]

  3、週一至週五加班工資:平時工資*150% 週六週日加班工資:平時工資*200% 法定假日工資:平時工資*300%

  勞動法請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請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於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後,如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經濟補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