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帶薪休假工資怎麼計算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教師帶薪休假工資的計算,希望大家喜歡!
教師帶薪休假工資怎麼算
案例一:孫某2007年2月1日進入X公司,2008年孫某累計工齡為2年,孫某在2008年能享受幾天帶薪年休假?
案例二:張某系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張某向用人單位提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張某前12個月的工資共計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費12000元,應當如何計算張某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裡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這樣,就不難理解案例四中的孫某2008年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應為:4天,***365-31***÷365×5=4.575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故案例二中,張某的帶薪年休假日工資應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強制帶薪休假應完善配套措施
2015年以來,中國高層多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為推進政策落實,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細則。但記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帶薪休假已經開始趨於強制性,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這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引發討論。
不言而喻,輕輕鬆鬆在家休假照樣可以拿工資、補貼,是每名工作人員求之不得的事;而辛辛苦苦來上班幹活,不僅拿不到補貼,甚至還有可能被取消年終評先創優的資格,則是大家都不情願乾的事。讓人感到蹊蹺的是,帶薪休假這樣打著燈籠都難找的好事,卻需要政府出臺硬性規定強制執行。究其原因是由於已經實行20多年的年假制度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早在1991年,國家就恢復年休假制度,隨後出臺的勞動法進一步明確了帶薪休假制度,但實際享受帶薪休假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不是很多。
事實上,大多數沒有享受到帶薪休假權利的人,並非個個都是工作狂,不知道放鬆心情或不顧及身體健康。問題是,良好的願望與現實生活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據媒體報道,唐先生是沿海某市經濟主管機關的中層幹部,其有假難休的尷尬就頗具代表性。他已有20多年的工齡,按規定每年可以休假14天,然而自從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10多年來,他一次假也沒有休過。因為他是單位的業務骨幹,平日裡隔三岔五都要加班加點,雙休日也難得休息,根本沒有時間考慮休假的事情。更主要的是,不少人思維中都存有著加班加點努力工作的固有觀念,自己休假之後勢必會加重其他同事的工作負擔,所以很難開口提休假的事情。倘若別人又頂不上自己的崗位勢必又會影響工作,所以有些人這麼多年壓根兒就沒有想過休假的事情。
毋庸置疑,一些地方政府出臺強制休假制度,其本意無非是確保應該享受帶薪休假的人員能夠真正享受這一權利,從而保障大家的休息權和身心健康。但這一利好的事情,執行起來結果卻有可能出人意料,如在很多地區大多數應該享受的人並沒有因此獲得很好休息。究其原因,既是因為現行帶薪休假制度不夠細化,操作性不強的不足,也包括單位乃至整個行業的休假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制約因素,更有社會對於勞動者休息權缺乏應有尊重的傳統思維的桎梏。
應該說,一些地方政府以關心工作人員身體健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出臺強制休假制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僅有強制性規定,缺乏必要配套措施的話,帶薪休假制度就很容易流於形式。而要讓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切實轉變廣大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觀念外,更主要的是應在進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等方面加以細化和改進。如實行年度計劃安排、輪休、換崗、家庭成員休假銜接等制度。相信只要能給大家創造一個無後顧之憂,科學方便的休假環境,無需麻煩政府出臺此類強制性規定,帶薪休假制度就能夠得到很好地執行。
休假種類
可休年假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它休假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特殊情況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3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