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行彙算清繳中資產稅務處理細節問題

  資產不僅涉及折舊或攤銷的範圍、年限和計算,還涉及計稅基礎確定、會計與稅法差異調整、損失稅前扣除等,比較複雜,容易出錯。企業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今天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一***開始2015年度彙算清繳工作的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就是說2016年1-5月份為彙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再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5月31日前,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5月31日後,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應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

  —、資產專案計稅基礎的確定。

  資產按照外購、自行建造或開發、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不同途徑按照不同的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如外購的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等。以固定資產為例,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會計賬面價值=實際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主要產生於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例如,某公司一項固定資產,原價為3000萬元,會計上使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稅法規定的最短使用年限為5年,會計和稅法假設淨殘值均為0,計提了2年折舊後,會計期末,對該項固定資產計提了100萬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賬面價值=3000-1000-1000-100=900***萬元***,計稅基礎=3000-600-600=1800***萬元***,兩者相差900萬元,其中: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合計800萬元,會計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稅法規定不能扣除造成的差異100萬元。匯繳時要注意納稅調整。

  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範圍。

  稅法列舉了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的範圍,操作中要注意進行納稅調整:***一***稅法明確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除此外已投入使用但暫時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由於該固定資產已由出租者計提折舊,承租者就不能重複計提折舊並在稅前扣除;***三***凡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或者企業生產經營根本就不需要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也不能在稅前扣除;***四***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五***固定資產在更新改造期間,不能計提折舊。

  三、未結算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仍可計提折舊。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例如,某公司建造一項固定資產,合同預算總造價為200萬元,2012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只取得部分發票金額150萬元。預計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年限5年,保留殘值為零。為此,該公司可暫按合同金額200萬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2012年計提折舊=200÷5÷12×3=10***萬元***,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如果2013年度仍未取得剩餘發票,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只能確認為取得發票部分150萬。2013年彙算清繳時,首先要對2012年計提的折舊進行調整,調增額=10-150÷5÷12×3=2.5***萬元***。如果至2013年9月份的12個月內又取得30萬發票,則計稅基礎調整為180萬,調增2012年折舊額=10-180÷5÷12×3=1***萬元***,之後按計稅基礎180萬繼續計提折舊。

  四、資產折舊年限必須符合稅法規定。

  稅法對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或攤銷的最低年限進行了明確,納稅人應按照規定的年限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以無形資產為例,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例如,某公司2012年1月1日新研究開發專案支出為22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200萬元***,新研究開發專案於12月31日達到預定用途。2012年沒扣除研究開發支出的稅前利潤為5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會計與稅法攤銷期都為10年,殘值為0。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012年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20萬元,可扣除20×150%=30***萬元***;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可攤銷200×150%=300***萬元***。2012稅法上應攤銷額為200×150%÷10=30***萬元***;會計上應攤銷額為200÷10=20***萬元***,會計利潤總額=500-20-20=460***萬元***,應稅所得額=500-30-30=440***萬元***。這裡要注意,企業自創的商譽不得計算攤銷並在稅前扣除;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五、資產損失扣除的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例如,某企業2013年清產核資發現50萬元的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由於操作人員失誤,2014年度所得稅匯繳結束時仍未申報損失扣除,假設到了2014年6月30日才發現並向稅務機關說明,且對該筆資產損失進行專項申報。該企業2013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50萬元後為-10萬元***40-50***,實際上2013年多繳了稅款。這時,企業2013年多繳的10萬元稅款可以按規定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