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

  貸前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的核心。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貸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金融風險。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信貸風險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中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型別。在過去的數年中,利用新的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發展迅速。適當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減少投資者的信用風險。業內人士估計,信用衍生市場發展不過數年,在95年全球就有了200億美元的交易量。

  信用風險的主要特徵

  信用風險有四個主要特徵:1、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2、傳染性,一個或少數信用主體經營困難或破產就會導致信用鏈條的中斷和整個信用秩序的紊亂;3、可控性,其風險可以通過控制降到最低;4、週期性,信用擴張與收縮交替出現。

  由於信用風險會對公司或個人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信用風險管理變成很重要的工作,較大的公司常有專門人員,針對各個交易對像的信用狀況作評估來衡量可能的損益以及減低可能的損失。

  信用風險的特點1、風險的潛在性。很多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明知還不起也要借,例如,許多國有企業決定從銀行借款時就沒有打算要償還。據調查,目前國有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高達80%左右,其中有70%以上是銀行貸款。這種高負債造成了企業的低效益,潛在的風險也就與日俱增。

  2、風險的長期性。觀念的轉變是一個長期的、潛移默化的過程,尤其在當前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這一過程將是長久的陣痛。切實培養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契約"規則,建立有效的信用體系,需要幾代人付出努力。

  3、風險的破壞性。思想道德敗壞了,事態就會越變越糟。不良資產形成以後,如果企業本著合作的態度,雙方的損失將會減少到最低限度;但許多企業在此情況下,往往會選擇不聞不問、能躲則躲的方式,使銀行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不能彌補所受的損失。

  4、控制的艱鉅性。當前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理措施,都具滯後性,這與銀行不良資產的界定有關,同時還與銀行信貸風險預測機制、轉移機制、控制機制沒有完全統一有關。不良資產出現後再採取種種補救措施,結果往往於事無補。

  信貸風險的應對對策

  一、修訂、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保證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配合和制約,確保各項信貸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首先,從制度上完善信貸檔案管理。儘快制定、實施《信貸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就信貸檔案的收集、交接、檢查進行明文規定,指派專人負責,並定期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對企業財務資料虛假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四相符稽核"和"財務報表審計失實責任賠償制度"。具體來說,就是:一方面銀行本身對借款企業的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和重要實物進行核對,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委託事務所對銀行貸款申請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作為銀行審批貸款的依據,並同時在合同中規定,如因其報告不實而致使貸款損失,註冊會計師本人及其所在事務所負責全額賠償銀行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其次,進一步完善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集體審批、貸款"三查"等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在辦理信貸業務時嚴格按照業務流程、崗位許可權以及行使許可權的條件進行運作,加強不同崗位、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作用,實行對業務全過程的風險控制,杜絕各種違規行為的發生;制定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及貸後檢查的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應該包括的內容、調查方式、核實手段等,以避免流於形式。同時,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將信貸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人,嚴格考核,防止有法不依現象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信貸專門管理機構,防止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實行信貸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首先要真正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儘快將貸款的審查和批准權分別落實到不同的職能部門,明確貸款審查部門的工作範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規範貸款審批部門的工作制度、審批內容、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和審批責任。

  其次,對大額貸款和疑難問題貸款,應建立專門的貸款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貸款審批決策問題。該委員會可以是一個非常設的機構,但應當由行政領導和業務專家組成,業務專家負責提供貸款申請人的基本資訊、貸款風險分析報告及專家意見,貸款審批實行民主決策。

  第三,將貸款風險評估具體落實到一個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職能部門。貸款風險定期評估是監測貸款風險度的一項具體工作,需要獨立、科學、客觀地對每一筆貸款生命週期中的風險狀況作出量化評估,達到一定風險水平的貸款,就需要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化解、轉移風險。因此,為了保證貸款風險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時效性,這項工作需要一個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其他部門來獨立完成。設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構是為了防範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利用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在信貸權力分配中建立起一道"防火牆"。但為了保證資訊的流動性,保證各個部門都能充分佔有、共享收集到的借款人的資信資訊,還應該建立資訊在有關部門流動的制度,防止劃地為牢、公共資訊被一個部門私自佔有的情況發生。

  三、建立借款人信用資訊共享制度。上述兩項措施旨在解決商業銀行單個分支機構的信貸管理問題,但是由於單個分支機構的業務領域僅限於某一地區,不可能全面掌握現有借款人,特別是未來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因此,商業銀行還應該在其系統內建立借款人信用資訊系統,讓其所有的信貸業務部門全面掌握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地方經濟執行狀況、國民經濟執行狀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巨集觀或微觀經濟政策。借款人信用系統可以收集有錢不還、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者企業執行狀況較差、貸款風險度過高的借款人的資訊,通過在系統內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單"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機構向不良借款人發放新的貸款,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收回舊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