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立法

  困難,房產稅試點失敗。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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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建剛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郝如玉不經意間透露出的進展情況,“立法是一個非常難的過程,房地產稅進展較少,”這是一個完全意料之中的結果。

  從2003年提出物業稅開始,直到2010年,為了配合所謂調控,將物業稅偷換概念,換成了1986年曾有一個《暫行條例》的所謂房產稅,與物業稅完全不是同一概念。

  2011年初,在沒有立法的前提下,悍然在上海和重慶兩地強行所謂試點徵收。這位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透露:“房地產稅迄今已經試點徵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難度很大,有的地區稅收成本甚至和稅收收入相當,另外一個地區徵收房地產稅使得人才向周邊地區轉移。”事實上,已經宣佈這兩個城市所謂的房產稅試點,徹底失敗。從法理上說,沒有法律依據的稅種***甚至以後根本不存在的房產稅***,哪怕以試點的名義在部分地區強行徵收,也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

  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所表達的事實可能對非常尷尬。即:中國的房地產稅是土地國有制下對私人住宅徵收的財產稅,這在國際上難以找到借鑑先例。

  有人在2014年8月房地產論壇上以及多個場合造謠,聲稱房地產稅2017年一定開始徵收,現在謠言已經不攻自破。甚至可以判斷,在中國土地出讓模式和房地產開發模式不變的前提下,徵收房地產稅可能是一項難以完成的任務。

  加快與改革的聲音再起:

  據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表示,“本屆人大任期是到2017年底,預計房地產稅法最快將在2017年底前通過,慢的話可能會在2017年底提交審議,在下一屆人大任期內通過。”

  徵收房地產稅是世界通例,這可能是該稅種立法最具說服力的理由。不過,原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表示過,中國的房地產稅,是土地國有制下對私人住宅徵收的財產稅,這在國際上難以找到借鑑先例。他表示,即便將來全面開徵,規模也遠不及私有制下的房產稅規模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令房地產稅該不該徵收、如何徵收陡然成疑。在土地國有的條件下,我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多年以來嚴重依賴土地出讓金,由此帶來的高房價使得房產投機者從中獲利,最終則由剛需購房者買單,並催生出大量有損社會經濟活力的房奴。房地產稅法的制定者如果對此不加考慮,盲目地效仿海外國家,輕率地開徵大範圍、高稅率的房地產稅,將會給房產擁有者帶來高房價之後的第二重經濟負擔,被公眾質疑為“重複徵稅”—土地出讓金雖然不是稅收,因此與房地產稅形式不同,但兩者在實質上有相似之處。  

  徵收房地產稅涉及合理與公平的問題,討論房地產稅徵收的實質可能是如何徵收,而不是該不該徵收,原因在於,至少從長期來看,房地產稅取代土地財政是合理的,也是大勢所趨。徵收房地產稅必然包含著增加稅源的目的,對這一點不必遮掩,關鍵在於明確土地出讓金與房地產稅的關係不是“並行不悖”,而是漸進替代。此外還應看到,房地產領域的現行稅收種類繁多,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這還不包括各類收費。這些稅費的關係處理不好,也會妨礙房地產稅徵收的合理性。  

  在增加稅源、完善稅制的目的之外,房地產稅應當承擔理順市場機制的功能。土地財政被房地產稅取代以後,投機性需求受到抑制,房價的形成機制將更加合理化,有助於高房價的理性迴歸。有報告就顯示,房產稅的提高能夠直接帶來房價指數的下降,地方政府若能借房地產稅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這種效應將更為明顯。不過,決定房價的主要是供需關係,而不是房地產稅,因此,至少在一線城市,不要指望房地產稅的推出能夠使房價大幅下降。  

  作為財產稅,房地產稅還應該適度體現其調控社會貧富差距的功能。財產稅是“富人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政策特別是財產稅政策,是調控貧富差距最重要的工具,經過十幾年的經濟高增長,我國居民的財產積累差距越來越大,單就房地產稅的徵收而言,對待剛需住房與大面積住房、單套住房與多套投資性住房,應採取區別性的稅收政策。  

  房地產稅是熱點話題、敏感話題,相關政策的出臺需要充分重視輿論反響。總的來說,海外國家徵收房地產稅,是以土地產權私有制為基礎的,我國雖然沒有徵收房地產稅,但土地財政以及房地產領域的各種稅費則極為繁雜,因此,就及房地產稅的開徵,需要明確稅收的依據和目的,權衡稅收的影響,統籌調整與房地產稅相關的各類相關稅費,不可盲目效仿海外的稅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