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之間的欠條與清算的關係

  你對清算有多少了解?清算一般有三種解釋:一是指一定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係應收應付的計算;二是指公司企業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債務和處置分配財產等行為的總和;三是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清算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孫某、錢某、厲某合夥經營個體服裝加工廠。合夥期間,合夥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2010年12月,厲某退出合夥,三人口頭約定服裝廠由原告孫某和被告錢某繼續合夥經營,二人退還厲某投資款3萬元***尚未退還***。2011年5月8日,孫某退出合夥,服裝廠由錢某繼續經營。孫某退夥時,錢某為其出具落款日期為2011年5月8日的欠條一份,欠條載明錢某欠孫某現金51000元。後原告孫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錢某歸還欠款51000元。


  案情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起訴要求歸還欠款,因此,原告必須向法院陳述欠條的形成事實,如果被告否認,那麼原告應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一張欠條,且原告陳述51000元包括20000元現金投資,原告所有的一輛車從2010年9月到2011年5月8日由廠裡使用,使用費80元/天,以及前期投資和機器打價的錢。

  被告辯稱該51000元是原告的三次投資款。早期合夥人厲某證明在其參與合夥期間***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原告的投資只有現金投資。因被告和厲某關於原告投資情況與原告的陳述相矛盾,且在被告否認該欠條的形成事實後,原告沒有進一步舉證,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合夥期間雖未簽訂合夥協議,但被告認可合夥期間原告投資51000元,與原告提供的欠條上的數額一致,且該欠條是原告退夥當日由被告出具,而非合夥初期或中期出具。關於車輛使用費亦存在厲某退夥後,原、被告約定,或原告退夥時列入清算項的可能性。

  又因合夥初期,合夥人為原告、被告和厲某,厲某退夥時,三人亦約定由原告、被告繼續經營服裝廠並返還厲某的投資款3萬元,故原告退夥可視為已清算,該欠條是原、被告對合夥期間的合夥財產、債權債務的最終結算,被告應按照欠條寫明的金額支付給原告相應款項。

  案件評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在實踐中,個人合夥往往是口頭約定,財務管理鬆散,賬目不清,即使簽訂合夥協議,往往對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明確,法院審理由個人合夥清算問題引發的糾紛難度很大。

  如何確認合夥人之間的欠款與清算的關係,筆者認為可結合實際案情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是欠條形成的時間,如果是合夥初期或中期出具的,一般可以視為合夥人一方的出資證明或其他債務,若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該欠款的合理性,則應駁回起訴,如果是合夥後期出具的,那認定難度更大,應結合其他案情確認,如果是一方提出退夥後出具的,因欠條是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務而立下的字據,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欠條的基本含義是掌握的,故一般應視為雙方已清算的依據,欠款真實存在;

  二是雙方對欠條是否認可,如果被告認可欠條形成的時間和欠條載明的數額,那麼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已清算的證據之一,如果被告不認可,則結合具體案情進一步分析;

  三是比照其他合夥人退夥時債權債務處分方式,以本案為例,合夥人厲某退夥時,三人約定由原、被告繼續經營並退還厲某全部投資款,那存在原告退夥,由被告繼續經營,退還原告全部投資款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四是退夥人是否合理分擔債務不是認定是否已清算的依據,欠條形成過程中是否包含對債務的處分與是否清算無必然關係,退夥時對合夥期間債權債務的處分是合夥人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合夥債務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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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清算的程式

  合夥企業清算程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

  1、變賣企業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4、分配剩餘資產。

  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夥企業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後再加以分配。合夥企業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

  1、償付合夥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

  2、償付合夥人債權;

  3、按資本餘額分配剩餘資產。

  上述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式基於如弄虛作假定:

  1、合夥企業有完全的清償能力,即合夥資產超過合夥負債;

  2、所有合夥人對企業淨資產都擁有合夥權益,即在分攤資產變現損益後,其資本餘額仍在貸方;

  3、在現金分配給合夥人之前,所有的資產都已轉變成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