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

  論文摘要 鑑定結論是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對案件中的事實進行鑑定後所作的書面結論。和其它證據一樣,鑑定結論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它和其他證據相結合對於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認定犯罪事實或無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鑑定結論和其他證據相比較有自身的特點,而且在不同的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同,具體體現為和其它證據之間有不同的相互關係。研究這種關係對稽核證據時如何把握側重點,以及指導偵查監督和公訴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 鑑定結論 證據 司法機關

  一、鑑定結論的特點

  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確定死亡原因、方式、時間及傷害程度的法醫鑑定;確定當事人、證人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證人資格的司法精神病鑑定;對指紋、腳印、血跡、精斑、字跡、槍彈痕跡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以及會計帳簿、往來帳目、報表等反映經濟活動的司法會計鑑定等等。所有這些鑑定都具有以下特點:
  1.具有特定的書面表現形式。這是鑑定結論本質所決定的區別於其他證據的外在表現。其他證據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是人們憑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而獲得的對客觀事物的真實反映,是對案件的感性認識,而鑑定結論是對“案件事實”分析、判斷、和推理後所得出的分析意見,屬理性認識的範疇,這種特定的書面表現形式集中體現了理性認識的程度。因而有其自己的外在表現形式。
  2.它是鑑定人對專門性的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鑑定結論是揭示某些物品、痕跡證明力的至關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只有經過鑑定,某些物品和痕跡才能發揮證明作用。鑑定的過程就是鑑定人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對“鑑定物件”分析、研究、推理、判斷的思維過程。鑑定結論則是鑑定人通過上述思維過程所得出的分析意見。這個分析意見能否正確反映客觀事實取決於鑑定人的資格履歷、專業技術水平、責任心及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擾等情況,從此看出“鑑定結論”應屬“個人意見”或稱“個人看法”。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人被稱專家證人,鑑定結論被稱為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言,而不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同普通證人一樣出席法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人製作鑑定書後在鑑定結論上簽名、蓋章,而不用鑑定人單位的公章,也凸現了“鑑定結論”屬“專家證言”這一特點。
  3.它僅限於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這是鑑定工作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鑑定工作的物件是看的見、拿的著能為人們的感覺器官所感決的物品而不是意識形態領域的思想意識,所以它不涉及法律問題。
  4.鑑定結論是由鑑定人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供的分析意見,而且必須和案件事實或當事人沒有厲害關係,所以它的客觀性較強。鑑定結論具有科學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特點,是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為了保證鑑定人客觀實施鑑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規定了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條件,同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也規定了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時應受的處罰結果。雖然如此,實踐中由於鑑定材料十分複雜,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多種多樣,鑑定過程又不可避免的受到主、客觀條件的影響,所以鑑定結論可能會出現差錯。因此對鑑定結論只有經過認真審查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