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個人養老保險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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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物件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物件***。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三***適當傾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調整物件,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檔案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週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物件,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檔案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後結算***。
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排程落實資金,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規定。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地、加強保費徵繳、排程落實資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絡單位:省人社廳職工養老保險處***
湖北養老保險怎麼領
基本養老保險領取
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的。
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兩大必要條件。首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次是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時限需滿15年。這樣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需要提醒的是,我國目前法定的職工退休年齡規定是男性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55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而經本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則可辦理病退手續。
此外,15年是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限,中間允許有中斷,不用非得連續繳費15年。
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什麼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2章內容,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總結20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並規定了病殘津貼和遺屬撫卹制度。根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一重大實踐進展,該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作出規範。此外,該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為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