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有哪些政策

  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是有哪些政策的呢?湖北補繳養老保險的具體政策有沒有出臺?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補繳範圍和物件

  ***一***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已參保單位的未參保職工,首次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補繳辦法

  ***一***原固定職工,從當地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開始至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時間,由企業按職工平均繳費基數3%-5%的比例補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

  補繳後,職工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年限。

  單位參保時已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原單位發放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專案和標準進行核定,在單位正式參保後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從被批准招收為合同制工人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單位從事過臨時工的,在補繳資金到位後,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計算為繳費年限,並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的應當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補繳。如果不補繳,則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至參保前的時間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

  ***三***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鎮臨時工、農民工,目前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應從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應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於其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這類人員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經參保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用人單位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招用的勞動者,從進入本單位的當月起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不補繳則不記個人賬戶。

  ***五***補繳均以歷年本人實際工資總額***在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為基數。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從其他企業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流動到現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參保的,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或接續手續後,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在原單位未參保的,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參加工作的,則應按本辦法,從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月開始補繳;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參加工作的,則應從參加工作之月開始補繳。

  ***二***從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流動到參保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中,符合《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

  四、已參保單位欠費補繳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已參保單位當期欠繳養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執照《湖北省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鄂勞險[1996]3號***有關規定處理。

  ***二***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時,應按規定補繳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資金按"指定個人賬戶分配"的辦法,分配到該名職工的個人賬戶。

  ***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中,經當地政府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對其部分有繳費能力的下屬單位及職工,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接"劃小繳費單位"的辦法,對有繳費能力的單位及職工進行補繳,並按補繳單位和職工分配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對原欠繳養老基本老保險費以後補繳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時,原欠資年度的繳費指數,應按實際繳費當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不能直接按欠繳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

  五、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起步時間、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國有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辦法,另行規定。

  七、國家今後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湖北省養老保險新政策規定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號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法的主動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群將集體補助納入社群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和資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設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負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增加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規範個人賬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號。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制度實施前各地自行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號。個人賬號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並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及其調整機制基礎上,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並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照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加發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二***個人賬號養老金。個人賬號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號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號資金餘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號資金餘額全部留存地方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湖北補繳養老保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