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開題報告是用文字型現的論文總構想,,是作為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生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材料之一,也是論文寫作或研究能否按計劃實施和開展的重要保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第一步、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
內容要求:
明確提出論文所要解決的具體學術問題,也就是論文擬定的創新點。
明確指出國內外文獻就這一問題已經提出的觀點、結論、解決方法、階段性成果……
評述上述文獻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論文準備論證的觀點或解決方法,簡述初步理由。
撰寫方法:
你的觀點或方法正是需要通過論文研究撰寫所要論證的核心內容,提出和論證它是論文的目的和任務,因而並不是定論,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結果。開題報告的目的就是要請專家幫助判斷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值得研究,你準備論證的觀點方法是否能夠研究出來。
一般提出3或4個問題,可以是一個大問題下的幾個子問題,也可以是幾個並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步、國內外研究現狀
內容要求:列舉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部分內容重複。
撰寫方法:只簡單評述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其他相關文獻評述則在文獻綜述中評述。
第三步、論文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內容要求:
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簡單明瞭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
簡單闡述如果解決上述問題在學術上的推進或作用。
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所重複。
第四步、論文研究主要內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個論文的寫作大綱或內容結構。由此更能理解“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不同於論文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與核心。
關於格式的論文範文
網上購物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摘 要】隨著網際網路的廣泛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消費時尚,越來越多的消費合同通過網路訂立。格式條款也被經營者廣泛採用,但是格式條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被寫入網上合同,為更好地保護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現行網上購物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我們應從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對其加以規制。
【關鍵詞】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法律效力;法律規制
一、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的認定
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德國法中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法國法中稱為附合條款;英美法中稱為不公平條款;日本法中稱為普通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在傳統合同中的適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的部分條款為格式條款,也就是說格式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另一種是合同的所有條款都為格式條款,即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定時合同。網上購物合同是採用一種特殊的書面形式訂立的新型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網上購物合同就屬於此處的“電子資料交換”,是一種由電腦及其通訊網路處理業務檔案的技術。
二、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根據該規定,網路交易格式條款中含有下列內容的無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3***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4***格式條款提供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接受格式條款可以節省締約時間和交易費用。但是採用格式條款明顯有利於經營者,經營者往往憑藉其經濟優勢,在格式條款中單方訂入許多不利於消費者的交易條件,消費者作為弱勢的一方,喪失了就合同相關內容與經營者進行磋商、討價還價的自由。這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往往成為經營者壓迫消費者的工具,被消費者形象地稱之為“霸王條款”。在網上交易過程中,這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網上購物合同中關於售後服務的格式條款中,一般會有“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以退換,但商品已經拆封的,不得退換”的條文。它限制了消費者退換貨的權利,單方面免除了經營者本應承擔的義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2***網站在格式條款中宣告“網站所示商品圖片僅供參考,實際商品以收到的實物為準”,這樣的條款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消費者就是因為看中了圖片所示的某種商品才決定購買;如果實際送貨卻為另一商品,將根本違反消費者的意圖。因此,網上商店提供商品圖片,類似於憑樣品買賣,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與圖片、文字說明相一致。***3***網上購物格式條款中的“本公司有權隨時對使用者協議及服務條款進行修改”的條文,這種保留變更合同內容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該必須要求經營者以***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費者,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不為通知或者疏於通知的,新的格式條款對原消費者不生效力。並且變更後的格式條款僅適用於變更日後的網上交易;對變更之前已經締結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依原格式條款執行。***4***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會出現“發生爭議時,以網站所記錄的電子資料為準,消費者不得提出異議”的條文。由於電子交易資料通常都由經營者單方記錄和儲存,資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被篡改,消費者無法防範。當雙方就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以網站提供的資料為證據,對消費者舉證非常不利。***5***網上商店制訂有專門的隱私權條款,在其中以某些條款單方面免除經營者侵害消費者隱私權的民事責任。在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沒有與經營者面對面接觸,而是通過在相關網頁內輸入要購買商品的名稱、種類、編號、數量以及個人資訊資料與經營者締約。在個人資料的輸入方面,有的網上商店僅要求消費者輸入姓名、家庭住址、***、***即可;有的網上商店要求消費者註冊為會員後才能購物,除了要求填寫上述資料,還包括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收入水平、個人愛好等,消費者如果通過網上支付時還需要身份證資料和信用卡資料。消費者不論以何種形式將個人資料告知經營者,經營者都已經掌握了消費者的個人資料,而這些資料是消費者在網路中的個人資訊隱私,消費者對這些個人資訊隱私享有個人資訊隱私權。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使用,應限於為消費者服務的範圍之內,主要是確認消費者身份和配送商品。但有的網上商店卻以格式條款“強制”消費者授權其對個人資料幾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權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費者的個人資訊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四、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的規制現狀及完善
***1***立法規制。網上購物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合同法》已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畫出了粗略的框架,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奠定了基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有9條涉及採用以資料電文或其他電子通訊手段形成的電子合同,已經完成部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結合我國的實際,需進一步完善格式條款立法。針對當前的立法現狀,應對《合同法》中關於格式合同規制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在條件成熟後製定一部《格式合同規制法》。制定時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制度本身的要求、現實可能性及可資借鑑的其他國家立法。***2***司法規制。我國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司法控制:第一,區別格式合同與行政規章,擴大法院對格式合同的收案範圍,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第二,加強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條款是否已納入生效的格式合同的審查。在司法領域應該確認法院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審查權,法院應該依法享有運用民商法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正義原則***對格式合同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進行審查的權力,加強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公正理解。第三,保持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要努力使司法機構從地方行政機構的利益共同體中解脫出來,保證司法的獨立和國家法制統一,使由壟斷行業部門制定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3***行政規制。首先,要強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格式條款的職權。其次,要限制或者排除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許可權,以防止其片面保護本部門、本行業內企業的利益。再次,要強化對電子商務平臺自身監管,如一些地方政府已在電子商務法律監管方面陸續出臺了一些監管措施。
在實踐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這三種規制手段以外,還有行業自律、消費者保護組織監督、新聞監督等方法,各自發揮著不同的功能。任何一種對格式條款的規制或監督方式都有其優勢和缺陷,對格式條款的規範是一個運用多種手段、協調發揮多種功能的系統工程,構造一個結構精緻、功能完備的格式條款規範機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協作。
參 考 文 獻
[1]劉期安.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的問題與探討[J].商業研究.2008***5***
[2]江華,陶娟.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法律問題研究[J].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3***
[3]李俊俊.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09***3***
[4]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5]吳弘.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