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貴誠信政治論文
誠信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道德的重要內容,是我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為人們所公認的道德價值和道德標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誠信的現代特徵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的公共性轉型和市場經濟的確立,尤其是近年來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凸顯出的由於誠信缺失而導致的一系列問題,誠信和誠信缺失的應對問題成為國內炙手可熱的話題。誠信在我國傳統文化中具有獨特的內涵和特性,但隨著現代社會和現代經濟的不斷髮展,誠信在性質上呈現出去本體論、公共性、制度性特徵,由此引發了現代社會誠信問題的諸多思考。
[關鍵詞]誠信 本體論 公民美德 誠信制度
[中圖分類號]B8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539***2012***03-0105-03
誠信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道德的重要內容,是我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為人們所公認的道德價值和道德標準。許慎在《說文解字》中對“誠”和“信”作了如此解釋:“誠,信也”,“信,誠也”,這種互訓的解釋方式表明“誠”與“信”的意義有相通之處,但綜合儒家思想中對“誠”與“信”二字的分別論述可見,二者的所指又有所不同。粗略看來,“誠”指人的內在德性,而信則更偏向於外在的遵守信用。“誠”與“信”聯合在一起既表達出一種美德,即真實無妄、信守諾言、言行一致等;同時也成為一種道德規範,它要求人們要真實無妄、遵守諾言並能夠言行一致。
一
正如以上所說明的,誠信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有著特定的內涵,同時它在我國傳統觀念中也具有獨特的性質。
首先,誠信在我國傳統思想中的首要特徵是其宇宙本體論的特徵,這是它區別於諸多德目的根本之處。它所表達的是自然宇宙實實在在地存在、按照自己固有的規律與節奏運動、變化和發展,並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宇宙萬物的本質特徵和運動發展規律即為“誠”。可見,“誠”在我國傳統哲學思想中具有本體論的高度,這是它與其他德目,如孝、慈、忠等的根本不同之處,也是西方傳統德目所不具有的,更是“信”、“信用”這些道德範疇所不具有的。
其次,誠信在我國傳統思想觀念中是一種重要的個體德性和道德規範。在我國傳統哲學“天人合一”的思想正規化中,“誠”由“天道”的本體論意義自然演繹為“人之道”,成為重要的日常人倫和個體德性之一。“天道”是實實在在、真實無妄的,與此相對應的“人道”也應該是真誠無欺的。這又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自我的統一性,即人與內心的內外一致、真實統一,如此自我的天然性便能得以發揮;這也是“誠心”在儒家“誠心、正意、格物、致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八條目中之所以位居首位的原因所在。當這種自我的內外真實統一性逐漸推廣及外化時,便形成了“人之道”中“誠”的另一層意思,即人際交往之間的真誠、誠實、誠懇或真實無欺。在這一層意義上它與“信”結合起來,成為人際交往的一條道德規範,要求人們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誠實、講信用,其中“誠”更為根本。
概言之,“誠信”在作為一種德目時既是一種我們現在所強調的客觀的、協調人際關係的道德規範,也是一種個體的、向內的德性。此外,誠信亦是個體德性修養的方法與境界。另外,“誠信”作為個體德性而具有的強大調節規範作用離不開我國傳統的熟人社會,它對個體內外真實統一性的要求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儒家傳統,尤其是其中的“慎獨”觀念。可以說,我國傳統誠信觀念的內涵、特點及其作用機制都蘊含於傳統社會以及整個中國傳統哲學框架之中,而且誠信觀念本身是一個具有內在結構與邏輯的系統性觀念,它包括了本體論、個體德性以及道德規範等三個層面。
二
隨著現代社會和現代經濟的不斷髮展,誠信在性質上有了相應的改變,這種改變及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現代社會及其多元文化特徵使得誠信呈現出去本體論的特徵。隨著現代化程序的不斷加快,我國傳統社會逐漸向現代社會轉化。在此過程中,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逐步解體,傳統文化在現代化程序中日趨式微,甚至成為需要被革新的物件。在一次次的文化運動中,傳統儒家思想在根本上喪失了其作為整合社會的主導意識形態的地位與功能。與此同時,在國外多元文化觀念和思潮的影響下,我國現代社會亦呈現出多元文化並存的趨勢,並且這種趨勢日益明顯,不同的人、不同的共同體、不同的民族和社會具有不同的道德觀念。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很難全體認同並確立一種哲學體系和道德觀念體系,並在這種思想體系中使誠信像在傳統社會中那樣繼續作為“天之道”而讓人們認同並演繹成為“人之道”。由此,在現代公民社會中,誠信原本在傳統文化中所具有的本體論特徵在當代已然失去了現實的依存力和學理上的哲學支撐。因此,目前我們關於誠信的討論也都有意無意地大多侷限於其作為道德規範的層面,而剝離了其本體論的特徵及其對自我統一性的強調、尤其是它所依賴的整個中國傳統哲學背景。可以說,誠信在現代社會語境中已經喪失了其本體論的高度與特徵,而歸為道德規範和德性的層面。這是當代一種現實的文化現象,有其去魅化的合理性。然而,與此同時,脫離了誠信的本體論意義和高度,剝離了誠信所深層依賴的傳統文化,我們便很難理解誠信在傳統社會中作為一種德目並起到調節規範作用的機理所在。誠信與傳統社會以及傳統文化道德的這種依附關係告訴我們,要在現代社會提倡誠信,就需要我們尋求出它在現代社會發生作用的機制和保障。
二是我國現代社會的公共性轉型使得誠信具有公共性的特徵。隨著現代社會的逐漸形成,我國傳統社會的熟人特徵逐漸消失,公共領域不斷形成並擴大,從而與私人領域相區分並呈現出公共理性與私人理性的兩分;不同領域、地域的人們作為公民湧入相應的公共領域,運用公共理性參與政治事務;健康有序的公共領域已然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特徵之一。同時,我國社會的現代化和公共性轉型也使我國的公民社會不斷形成並發展起來。越來越多的人積極地參與到公民社會當中,更多地履行公民的職責。同時,在現代公民社會中,公民個體的自主性不斷提升、社會流動性也更強。人們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多地遵守契約性的規則,這種契約性的規則基於人們的公共理性而建立並依賴於公共性的制度以調節人們的行為與人際關係。現代社會的諸多公共性轉型也相應地要求誠信能夠在日漸擴大的公共領域規範和調節人們的行為,併成為公民社會之成員所具有的德性;如此便要求誠信成為一種公共性的德性,或者一種公民美德——在公共領域發揮調節和規範作用的社會美德,並更加強調道德標準的普遍性和外在行為的客觀性。由此,誠信的性質悄然發生了改變,它在現代社會更多地是一種公共性的美德,它所調節的物件也更多地隸屬於社會公共領域的範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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