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詔的政治作用與意義研究論文

  罪己詔產生的思想基礎,是儒家的“天人感應”學說和“內聖外王”的道德要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罪己詔的政治作用與意義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罪己詔的政治作用與意義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罪己詔是中國古代皇帝下達的自我批評、自我反省的政治文書,其歷史幾乎貫穿整個封建時代。對於掌握基本不受約束的封建專制權力的君主來說,能夠下詔罪己,對天下佈告自身的過失,是封建政治中的一種特殊現象。文章首先考察了罪己詔的概念與內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最後分析其政治作用及意義,對封建帝王下詔罪己這一特殊的政治現象略作梳理和探析。

  罪己這一現象可以追溯到夏禹和商湯,“禹湯罪己,其興也勃焉”;而嚴格意義上的罪己詔則是由漢文帝頒佈的,由此延續近兩千年,成為中國封建政治中的一種特殊傳統,構成中國傳統政治資源的一部分。研究罪己詔的內容、性質、作用和意義,給瞭解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諸多面相提供了一個視角,也給對比當今中國的社會政治現象提供了一面鏡子。

  一、罪己詔的概念

  所謂罪己詔,是指中國古代皇帝下達的自我批評、自我反省的政治文書。“罪己”意即引咎自責,頻繁見諸於古代經史子集,成為中國古代政治文化中的一種獨特現象。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夏朝的開創者夏禹。范曄《後漢書》中提到:昔禹巡狩蒼梧,見市殺人,下車而哭之曰:“萬方有罪,在予一人!”

  魏文帝黃初二年***222年***六月發生日食,有司奏請罷免太尉,文帝為此下詔曰:“災異之作,以譴元首,而歸過股肱,豈禹、湯罪己之義乎?”貞觀年間魏徵曾上書唐太宗希望他能夠“採堯舜之誹謗,追禹湯之罪己”。

  可以在諸多古籍中看到,禹湯開罪己之先河,對後世影響深遠。歷代皇帝往往以禹湯作為榜樣,臣子也常常援引禹湯的罪己行為的例子勸誡君主規範自身行為。

  所謂“詔”,本為動詞,有“召而與言”的意思,後又引申為“教誨”、“指導”之意。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規定將皇帝下達的文書稱為“詔”,此後為歷代所沿用。

  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寫道:“按劉勰言,古者王言,若軒轅、唐、虞同稱為命,至三代始兼詔誓而稱之,今見於《書》者是也,秦並天下,改命為制,令曰詔,於是詔興焉。漢初,定命三品,其三曰詔後世因之。”也就是說,從嚴格意義上而言,禹湯並非是罪己詔的開創者,而是僅僅是實行罪己這一封建君主的特殊政治行為的第一人。在歷史上,頒佈罪己詔的第一人,是漢文帝劉恆。

  漢孝文皇帝二年***前202年***,發生日食。這種自然界的異相,漢文帝頒佈詔書,直承自己施政的過失,承擔天降災異的責任,其詔曰:

  “……天下治亂,在予一人,唯二三執政猶吾股肱也。朕下不能治育群生,上以累三光之明,其不大德矣!今至,其悉思朕之過失,及知見之所不及,丐以啟告朕;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敕以職任,務省繇費以便民。朕既不能遠德,故 然念外人之有非,是以裝置未息,今縱不能罷邊囤戍,有飭兵厚衛,其罷衛將軍軍,太僕見馬遺財足,餘皆以給傳置。”

  漢文帝的這篇罪己詔,言辭懇切,態度謙恭,成為中國封建史上嚴格意義上的第一篇罪己詔。

  二、罪己詔的內容

  罪己詔內容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天降災異、禍亂和自我反省。

  所謂天降災異,主要是指日食、月食、彗星、地震、瘟疫、洪澇及其他在古人看來十分詭異神祕的自然現象。因為儒家“天人感應”、“天人合一”的思想,人們往往將這些所謂的“災異”現象附會為上天對於統治者的警示或懲戒,賦予這些自然現象以濃厚的人文色彩。

  如漢宣帝地節三年***前67年***,發生地震,漢宣帝頒佈罪己詔 在這份罪己詔中,漢宣帝直承“甚懼焉”,他表現出誠懇的求直言的態度,“有能箴朕過失,及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以匡朕之不逮”,並對自己的施政進行了深刻反省,“朕既不德,不能附遠,是以邊境屯戍未息,今復飭兵重屯,久勞百姓,非所以綏天下也”。

  禍亂主要是指流民起義、悍將叛亂、宦官或外戚專權、朋黨之爭等造成封建統治不穩的“人禍”。禍亂的產生,與封建帝王自身的執政能力息息相關,封建帝王對於禍亂的產生往往要負主要甚至全部責任。通過對自身執政能力、個人品德、施政方針的深刻反省,改變專制權力的傲慢態度,卑以自牧,籠絡人心,改變以往的錯誤政策,以達到穩定統治的目的。

  以自我批評與反省為主要的內容的罪己詔,往往是因為封建帝王為神祕的自然現象所攝,或者封建統治岌岌可危的情況下,在臣下的強烈要求之下頒佈的。

  三、罪己詔產生的原因

  罪己詔產生的思想基礎,是儒家的“天人感應”學說和“內聖外王”的道德要求。

  在“天人感應”的理論影響下,封建帝王要對破壞性巨大的自然災害、神祕詭異的天文現象以及其他罕見的自然現象的出現負責。封建統治者統治的合法性來源於“天”,對於“天”的神化,賦予它至高的權威等一系列的魅化行為,實質上是對封建皇權進行“加魅”。而封建帝王是上天派到人間的代理人“天子”,那麼對於“天意”的順應就成了構成其合法性的一個重要來源。這樣,攝於“天”的威嚴,同時出於對封建統治合法性的維護,封建帝王下詔罪己也就不難理解了。

  儒家學說不僅僅是一套為封建統治秩序進行辯護的政治學說,同時也是一套道德學說。封建統治者把儒家作為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以其精緻的理論形式為封建統治論證合法性的同時,也給自身套上了道德要求的枷鎖,給整個封建統治施以一定的道德壓力。封建君主作為最高權力的掌握者,“當神器之重,居域中之大”,不僅僅是一個政治權威,與此同時還必須是一個道德權威。所以,儒家意識形態對於封建帝王及封建官僚統治集團,始終保持著嚴格的道德要求。中國古代帝王下詔罪己,展示作為一個儒家君子所具有的自省意識,是封建君主滿足儒家學說提出的道德要求的直接表現。

  罪己詔產生的現實基礎,是權力的表演性和封建政權的合法性流失。權力通過表演來論證自身的正當性,其依據就是作為官方意識形態的儒家學說和社會成員對於統治政權的審美期待。按照儒家學說提出的道德要求來表演,表現出權力的自省意識、責任感並由此獲得道德優勢,給權力披上一層道德的面紗,是封建統治政權在合法性流失的情況下挽回合法性的一種策略。

  四、罪己詔的政治作用和意義

  由漢文帝開創的封建帝王下詔罪己的傳統,是中國封建政治中的一種特殊現象,有其特定的政治作用和意義。

  對於封建統治政權而言,罪己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權合法性,鞏固封建統治。儘管罪己詔是封建統治者對於自身的批評和反省,但是這一點並不構成對王權的損害,恰恰相反,它將鞏固、強化封建統治。原因在於,在封建制度基礎上形成的人身依附關係,使得封建制度下的人民的人格大大萎縮,封建統治階級施以人民的一點點恩惠都被感恩戴德,那麼封建帝王下詔罪己,表現出謙下自省的態度,改變以往引起民怨的政策,緩解階級矛盾,往往會贏得民心,收到加強國家統治根基的效果。同時,按照儒家學說,封建君主如果沒有與其地位相匹配的“聖德”,也不足以執掌最高權力。皇帝下詔罪己,體現出其卑以自牧、朝乾夕惕的個人品質,這就又論證了其執掌最高權力在道德上是合法的。

  對於封建統治者而言,下詔罪己所帶來的道德資源構成其“克里斯瑪”的一部分,有助於其將個人權力轉化為個人權威。如馬克斯?韋伯所述,如果一個君主不對其施政進行反思,那麼將造成其個人魅力的流失;相反,如果君主能夠下詔罪己,對自己的施政進行反省和自我批評,那麼無疑將增強其個人魅力,獲得道德上的優勢,從而將個人權力轉化為個人權威。

  對於封建專制權力而言,罪己詔傳統對專制權力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制約。漢文帝開創了封建帝王下詔罪己的傳統,並使之於漢代濫觴,這種罪己詔的傳統一旦形成,就會對後來的歷代統治者構成一種壓力。也即是說,封建帝王在天降災異、禍亂及為政失當的情況下如果不能下詔罪己,那麼就將挑戰“君主應當對災異、禍亂和施政失當負責”這一傳統規則,勢必將造成其政權合法性、封建帝王的個人魅力、道德資源的流失。從這個角度說,罪己詔的傳統對專制權力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哪怕這種作用繫於君主的個人修養,是微乎其微的。

  對當下的執政者而言,罪己詔傳統是值得挖掘借鑑的傳統政治文化資源。不可否認,罪己詔有其虛偽性和欺騙性,但是對於處於封建社會權力結構下的專制權力集於一身、“乾綱獨斷”的封建君主而言,能夠作出躬身自省的姿態已經十分難得。在現代社會,政府根據契約產生,如果不能履行與人民的契約,不能盡其所能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那麼人民有權利批判、甚至是更換一個政府,所以政府對於其施政不當、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都應該有一種“罪己”意識,這不僅僅是根據契約所產生的義務,也是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下所應有的一種道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