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表決前評估

  作為公共產品的法律法規在正式出臺前也應當經過“質檢”,表決前評估正是這道重要的“質檢關”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立法前評估是全國人大會立法工作的新舉措,法律草案提請表決前須先開評估會。今年4月出臺的旅遊法,在表決通過前就增加了這樣一個評估環節。深圳市人大會也表示將開展“立法前評估”試點工作,提出法規議案的部門,在提出議案前要對立法的目的、內容、可行性、社會影響以及法規實施的成本效益等進行全面評估。在提交議案和法規表決前,要提交法規實施條件報告,說明法規的可行性。

  立法表決前評估是開門立法的創新實踐,通過關口前移,有助於實現科學立法,對於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具有積極意義。立法既要做好立法後評估,更要重視表決前評估,並且要實現表決前評估的常態化,民主立法要求法規草案要提前接受民意評估和質量檢測。重點是評估是否存在部門利益立法化、地方利益立法化、可行性和實效性是否強等,針對草案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效果及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論證評估。此外,評估論證也應著重對法律實施的效益與成本進行分析,包括對擬立法規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預測和分析,以及對其立法成本、宣教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的預測和分析。

  民意是衡量立法質量的首要標準。表決前評估不宜讓立法部門唱主角,而應當讓第三方的民間團體和專業人士唱主角,讓其給法規草案打分、挑刺,讓民眾對法規草案行使充分的話語權和評價權。只有“找對人”才能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對法規草案的意見。

  法規草案表決前評估應該制度化、標準化和規範化,在深圳的地方立法中廣泛推廣。建議深圳探索建立法規表決前評估的評估指標體系,將評估工作定量化、精細化和指標化,同時儘量多吸納一些律師、法學家等法律界人士以及相關專業人士參與評估。建立和完善“立法諮詢專家庫”,選聘一批法律理論、法律實務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經濟、社會、科技、管理方面的技能型人才,組成立法諮詢專家庫,成為立法前評估的主力軍。

  立法表決前評估還應當常態化,讓每部法律法規都過一過表決前評估這道重要的“質檢關”。深圳不妨以立法前評估作為提升地方立法質量的突破口。

  的必要性

  立法評估既包括立法前評估也包括立法後評估。

  ***一***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環境要求立法前評估

  在我國全面建設法治國家背景下,在立法環境、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化的新時期,僅憑立法部門一己之力,很難確保立法的科學性。立法前評估以立法機關為主導,多方參與為基礎,委託有理論優勢的科研院所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實務部門進行評估,能夠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協調性、可操作性等內容做出全面的評判,能夠調動起社會多方面的力量參與立法,發揮眾人才智,有助於增強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同時,立法前評估還體現了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深入參與,充分反映民意,帶動他人關注立法、參與立法,促進了立法的民主性。地方立法實施立法前評估,可以防範有關部門的利益干預,有效協調和平衡各部門之間的利益之爭。

  201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中提出,“建立健全立法前論證和立法後評估機制,不斷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雖然文字表述使用的是“立法前論證”,但本質上與立法前評估趨同,這可以視同是官方對立法前評估的認可。另外,全國人大會在總結旅遊法立法前評估的經驗基礎上,在2013年表決通過《特種裝置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之前也開展了立法前評估。根據《廣東省人大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試行***》***2013年7月頒佈***的要求,對於新制定、全面修訂以及對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規案應當開展立法前評估。可見廣東省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立法前評估。而且在2013年度廣東省人大會立法中得以貫徹。如2013年11月13日,廣東省人大會召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表決前評估會,邀請立法諮詢專家、省人大代表、行業協會代表及省人大會、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會議。{3}85同樣的表決前評估在《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立法中得以實施。

  實踐證明,立法前評估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有效措施,能夠把正向思維和逆向思維有機結合起來,既考慮到了法律執行部門的需求,又充分體現了對法律適用物件、專家學者等方面意見的重視,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推動法律有效實施。

  全國人大、廣東省人大在立法活動中都開展立法前評估並且取得良好的效果,廣州市政府制定《廣州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應借鑑優秀的立法經驗,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促進立法的科學性與民主性。

  ***二***預防法律衝突現象需要進行立法前評估

  法律衝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係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社會現象。”{4}85本文中的法律衝突現象限於一國內不同時期和不同部門所制定的法律之間發生矛盾和衝突的現象。

  據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8月底,全國地方性法規達到8600多部。{5}14佔法律法規總數的90%左右。僅廣東一省,“經省人大及其會審議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就達480多件,地方性立法數量為全國各省之最。”{6}還不包括省政府、經濟特區政府、較大市政府出臺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理論上講,任何一項立法工作,都應當考慮與法律體系中其他法律相協調,避免產生相互矛盾和衝突。但事實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的衝突現象比較突出。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保障國家法制的統一十分重要。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進行立法前評估,既是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