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步驟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提出、審議和表決
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釋出公告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准後,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地方性法規、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字為標準文字。
實施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嚴格要求
第三章、第四章分別規定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這是該法規的核心內容。地方立法工作必須嚴格遵循立法程式規定,法定的程式每一步都不能少。歸納起來,地方立法程式大致可分為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通過、批准、公佈五個步驟。
一是關於法規案的提出。提出法規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一步。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字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這就明確了提案人是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責任主體。
二是關於法規案的審議。審議是立法程式的核心,也是保證立法質量的關鍵。審議主要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和市人大會的審議。市人大會審議一般採用三審通過制;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採用二審通過制;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採用一審通過制。市人大會審議後,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許可權的事項、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把好立法質量關,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對法規草案進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主要就法規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審議,負責把好法規案的“進口關”。法制委員會主要是根據市人大代表、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重點審議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負責把好法規案的“出口關”。
三是關於法規案的表決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市人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提請會全體會議表決,由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四是關於法規的報批。市人大及其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大會報請省人大會批准。此外,市人大及其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審議表決一個月前向省人大法制委和會法工委徵詢意見。上述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法制化,有效維護法制的統一。
五是關於法規的公佈。地方性法規經批准後,由市人大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實施。同時,要及時在市人大會公報和有關媒體上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