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論文
民法的制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從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從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全文如下:
引言
民法本位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熱點課題,也是業界各類學者爭論的焦點問題。民法本位關係著民法的立法根源,如何結合我國實際,明確一個社會認同、有助於保護公民權益的本位,有助於民法的有力執行。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現實意義
民法本位問題是民法哲學的基礎問題,涉及到民法的目的、範圍、手段等一系列重要問題,是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學者都必須研究的首要問題。中國法律學者對民法本位的研究持續時間比較長,舊中國民法學者胡長清是較早研究民法本位問題的學者。他認為法律的中心觀念或法律的立足點就是法律的本位,包括義務本位、權利本位、社會本位三個發展時期。到當代以後,中國民商法學家樑慧星對民法本位進行了重新定義,認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觀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務。民法的本位問題,是指民法以何者為中心。
對民法本位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學者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觀。根據各位學者對民法本位的研究來看,在理論上可以表述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歸,或民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還可以簡單理解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務和價值標準,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導思想和任務。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當前的私法意識和權利體系還處於初級階段,尚不完善。明確民法本位,將從根本上清晰民法的最高價值向標, 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各項私權利,也將對修訂完善民法產生重大影響,鞏固民法的法律地位。
二、民法本位問題的研究現狀
國內民法學者對民法本位的研究結果多種多樣,民法堅持什麼樣的本位,沒有統一的說法。李開國教授認為:“民法以權利為本位,可以處理好權利義務的相互關係。”李錫鶴認為,“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發展過程來看,以前是個人本位,現在應是社會本位。”孫鵬則認為,“在中國堅持社會本位是民法本位的唯一選擇。”還有學者主張,中國應當採取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兩個本位。如胡長清認為,民法應該將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以權利本位為主、以社會本位為輔。與此相反,劉凱湘否認社會本位的說法。認為法律本位只能在權利本位、義務本位選擇其一,特別是應選擇權利本位。而社會本位的選擇,就會使社會群體不再相信權利本位的權威,影響真正權利本位的確立,為國家統治階層強調義務,在法律中推行義務本位,客觀侵害公民的私有權利提供冠冕堂皇的依據。在中國,只有毫不動搖地把權利本位作為民法本位,才能從法律理念、原則等方面,真正體現保護公民私權利的特性。
三、對社會本位的異議
筆者認為:
首先,社會本位、個人本位的差異就是社會利益、個人權利,這也就可以解釋有的學者提出的權利和利益之間的差異,最終會使社會本位演變成國家本位,損害公民個人利益這一觀點。而在權利和利益之間,權利的性質是倫理主義,堅持其正當性的演化與利益無關的道德原則,不看重功利或社會效果;而利益的性質是偏私的,是結果主義或是功利主義。權利向利益轉化,就會意味著這種行為通常會是有利於國家行為和侵犯個人的行為。
其次,社會本位難以作為一種立法標準和價值取向,它面對的是整個社會階層,難以說明哪個階層或者群體是利益承載主體。所以,雖然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看,如經濟法、行政法、刑法及處於公私法交叉帶的法律,可以比較出我國的法律體系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在原社會主義法系國家中比較完整,執行也是有力的。但是,應當明確為私法的法律不能公法化或社會化,不能以犧牲具有本源特色的市民私主體之本位,而代之以社會本位。
第三,近、現代民法的區分主要是從可以《德國民法典》開始的,這部法律帶有社會化傾向,但沒有把法律本位定為社會本位。只是現代民法,傾向社會化。所以,近、現代民法本位未變,即都是權利本位、私主體個人本位。但因有權利本位及存在個人本位,不可能再有或稱其為社會本位。而權利本位看重民事主體的權利,是以主體本位為前提的。權利本位實際上也就含有作為民事主體的人的本位。而社會本位則是從民事主體之外的社會角度確定的。由於權利和社會本位二者並不協調甚至是相悖的矛盾體,一些學者主張的中國兼採權利本位和社會本位是不成立的。
四、根據民法的私法性確立民法的權利本位
民法的調整物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與財產關係,其調整方法強調平等權利,其調整目的即精神旨歸是重點保障個體私權而不是公權。中國民法應以私主體為本位來確定其價值取向,確定其基本原則。惟有如此,民法作為私法的主幹才可與所謂的社會法、公法之社會、國家本位性視角相制約、相抗衡,達到整個法律體系的和諧平衡。否則,全部法律一邊倒的以社會、國家為本位,則與市場經濟、什麼社會中客觀存在的公、私利益之別不想匹配,法律上層建築則不符合市場經濟基礎。民法作為一部權利宣言書,以授予和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為己任,將“權利神聖”作為其基本原則之一。在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係上,權利佔據主導地位,體現在義務的設定是為是實現權利服務的。在權利與義務的這個統一體中,是權利決定義務,而不是義務決定權利。
因此,民法當以私主體權利為本位,以尊重、保護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發每個社會成員的創造力,維護其精神安寧為出發點。為此,民事法律必須以授權規範為主體,賦予所有市民以廣泛的民事權利。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民法,適應其高度社會化生產的實際狀況,開始出現權利本位社會化的傾向,制定了不少所謂的社會法和經濟行政法性質的民事特別法。然而,這一趨勢不應該成為我國現階段民事立法本位的航標,我國私法中人的意識和權利意識處於富貴和初見階段,倡導人之本位和權利本位,強化私權保護,是我國法學家乃至全社會的共同認為。在此,確立民法的私權利本位對於維護私域具有重大意義。
五、結束語
現階段,我國法律的社會本位傾向仍然比較明顯。本文研究的民法本位,從現實意義、學界理論研究脈絡分析到剖析社會本位的不成立原因,進一步明確了民法應當堅持個人和權利本位,這將有力促進法律從立法上就具備大的公平性,有利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更有助於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