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論文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範、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析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全文如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爭議

  2008年5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頒佈《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 *** 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賦予小額貸款公司合法身份,使其走上了規範化發展的道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信貸服務屬於金融業務的一種,然而小額貸款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卻無定論。

  1.規範性檔案中的差別規定

  《指導意見》沒有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給予明確說明,其他規範性檔案中則採取不同的態度對待。財政部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屬性而將其作為金融企業。《財政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 185號***中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信貸業務,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 ] 28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巨005] 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2.學術界的爭議觀點

  目前學界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問題也一直存在爭議,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如:李有星、郭曉梅等學者認為,通常凡以資金融通為業者屬於金融機構,可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朱大旗、邱潮斌等學者將小額貸款公司包括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之中。汪合黔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為發放貸款,即提供金融服務;且擔負著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的雙重身份,理應被視為金融機構。可見,此類學者多基於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業務性質屬於金融業務來主張其金融機構的性質。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如:石翠英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取得金融許可證,在法律上其稱不上金融機構,所以它不受銀監會的監管。潘啟雯、陳靜等學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轉為村鎮銀行,意味著它未來有機會獲得金融牌照。童芬芬認為,在國家政策層面,仍將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對待,未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頒佈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中關於“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規定,金融許可證是我國金融機構重要的外部特徵。

  二、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屬性分析

  1.法律依據

  要回答小額貸款公司是否為金融機構這一問題,必須先釐清什麼是金融機構。法律層面對於金融機構進行定義的有《反洗錢法》,其中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2.理論

  分析關於什麼是金融機構,筆者查閱了大量金融學和法學資料,發現學者們皆從金融機構的業務屬性上對其進行定義。金融機構之所以被稱為金融機構,是因為它與普通工商企業不同,它的業務活動領域是貨幣信用領域,其利潤不是直接從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取得,而是通過金融活動來取得。而所有資金融通的活動皆為金融活動。因此,根據金融機構的定義,小額貸款公司應屬於金融機構。

  否定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性質的觀點,集中關注於對監管方式的考察。誠然《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關於“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的規定使得金融許可證成為我國金融機構的重要外部特徵。並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和相關制度規定,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實施審慎監管。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此規定將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區別於明確定性為金融機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特殊性分析

  1.地位的特殊性

  小額貸款公司被視為我國民間金融陽光化、合法化的重要途徑。民間金融為我國特有的概念,我國之所以有民間金融的概念,跟長期以來正規金融業受到政府嚴格監管和行政壟斷有密切關係。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概念近似,但民間金融不能等同於非正規金融,這兩個概念的側重點不同。

  非正規金融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的。需要注意的是,非正規金融並不是不受監管,民法、刑法等法律為所有金融活動提供基本制度約束框架,而是不受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因此,非正規金融是從監管的非專門化角度來界定的。而民間金融為正規金融之外的某一部分金融,因此,它也具備監管的非專門化這一特徵。除此之外,其落腳點還在於“民間”二字,民間是與官方相對的概念,表現為金融活動的私人性質。

  2.產生背景的特殊性

  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目前己有1 100多萬戶,佔全國實有企業總數的99%以上,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完成了75%以上的企業技術創新,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納稅額佔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mo。我國眾多中小企業往往以“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為代價,通過“低成本、低價格、低利潤”參與市場競爭,在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之後,目前體現出生產經營成本高,稅費出口利潤被擠壓和財政補貼不足的階段特徵。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聯合阿里巴巴***中國***2011年10月釋出的報告顯示,中國小企業主們對未來有比2008年金融危機時更悲觀的看法。72. 45%的受訪企業預計未來6個月沒有利潤或小幅虧損;3 . 29%的小企業預計未來6個月可能大幅虧損或歇業,對未來經營持悲觀態度。資金成為當前中小企業的最主要需求。然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卻困難重重。有研究顯示,整體上看亞洲國家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度要普遍高於西方發達國家,而亞洲國家中,中國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度最大。

  四、結論

  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對其實施金融監管。根據政府幹預理論,政府幹預的基本邊界一般通過市場失靈來界定。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為負外部性,而監管的主要功能便在於針對不同風險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來防範風險、糾正負外部性。小額貸款公司是面臨特殊風險的金融機構,不能簡單套用目前適用於其他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否則極易造成政府幹預的越位和缺位,不利於金融安全,也不利於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在特殊的背景下產生,是滿足中小企業和民間資本需求的金融創新,來源於民間金融,目前正處於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的過渡金融形態,它的特殊法律地位決定了其監管制度設計上的特殊性。在決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供給時,必須正視特殊的產生背景,並在監管目標和具體措施的設定上對其特殊性必要的迴應。當然,這還需要對於其監管制度進行更為深入的針對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