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讀書筆記

 這本書中,斯密對人類豐富多彩的道德情操世界作了簡明扼要的理路說明。首先,他認為同情、同情心是人類天賦的本性之一,換句話說,情感互動構成社會生活天然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接著,他引出一個類似公理的常識,即相互同情的愉快,同情既能增加快樂也能減輕痛苦。最後,在第一卷第三、四、五章引出關於情感適宜性的原理:通過別人的感情同我們自己的感情是否一致來判斷它們是否合宜。因為相互同情的愉快,為了產生一致的情感,如同天性教導旁觀者去設想當事人的各種情況一樣,天性也教導後者在一定程度上去設想旁觀者的各種情況。正是在這兩種努力,即旁觀者的努力、當事人的努力,確立了兩種型別的美德;旁觀者的努力中建立起和藹、公正、寬容等美德型別,當事人的努力中則建立起崇高、莊重、自制等美德型別。當然,與美德相對負性的冷漠、鄙俗、下流品行等則確立於對上述“適宜性”努力的失敗、甚至反動。

  “同情”概念的界定(兩層含義):

  1、 我們看到或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產生的感情(第5頁)。

  2、 用來表示我們對任何一種激情的同感也未嘗不可(第7頁)。

  “品德”與“美德”

  1、品德(當事人)--- 普通程度的情感或自我控制(當事人)--- 贊同(旁觀者)

  2、美德(當事人)--- 卓越、不尋常(當事人)--------------------- 欽佩、讚頌(旁觀者)

  第一卷

  關於激情的“適宜性”——從內心情感同激起它的原因(或物件)之間的關係來研究——適宜(莊重有理)與不適宜(粗野鄙俗)

  1、 每一種激情的適宜性,即旁觀者能夠贊同的強度,必定存在於某種適中程度之內。

  2、 激情的類別及各自的適宜度

  (1) 從肉體產生的激情

  對於因肉體的某種處境或意向而產生的各種激情,作任何強烈的表示,都是不適當的,因為同伴們(旁觀者)並不具有相同的意向,不能指望他們對這些激情表示同情(第29頁)。

  肉體的激情(當事人)----- 激起的同情為零或劇烈程度不成比例(旁觀者)

  控制慾望(當事人)--------- 節制、堅韌等美德(旁觀者的評價)

  (2) 由於想象的某種特殊傾向或習慣而產生的那些激情

  從想象產生的各種激情,即產生於某種特殊傾向或習慣的激情,雖然可以被認為是完全自然的,但幾乎得不到同情,人類的想象,不具備特殊的傾向,是不可能體諒它們的;這種激情,雖然在一部分生活中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但總有幾分是可笑的(第34頁)。

  譬如,對旁觀者談論自己的愛情、朋友、學習、職業等,都不激起旁觀者的同情;倒是隨同愛情產生的大量人道、寬容、仁慈、友誼、尊敬等,旁觀者都抱有強烈的同情。

  (3) 不友好的激情:同情,但有反向的力量。

  有一類激情,雖然來自想象,但在我們能夠體諒它們之前,或者認為它們是通情達理或合適的之前,總是一定把它們大大降低到未開化的人性可能產生它們的程度。這就是各種不同形式的憎惡和憤恨之情。我們對所有這類激情的同情,為感覺到這些激情的人和成為這些激情的客觀物件的人所分享(第38頁)。

  (4) 友好的激情:同情,並且是雙倍的。

  寬巨集、人道、善良、憐憫、相互之間的友誼和尊敬,所有友好的和仁慈的感情,當它們在面容或行為中表現出來,甚至向那些同我們沒有特殊關係的人表現出來時,幾乎所有的場合都會博得中立的旁觀者的好感。旁觀者者對感到那些激情的人的同情,同他對這些激情物件的人的關心完全一致(第44、45頁)。

  (5) 自私(自我)的激情:無反向力量,無雙倍同情。同情輕度的高興和沉重的悲哀。

  除了兩種相反的激情——友好的和不友好的激情之外,還存在一種介乎兩者之間的處於某種中間地位的激情;這種激情有時不象前者那樣優雅合度,也不象後者那樣另人討厭。人們由於個人交好運或運氣不好而抱有的高興和悲傷情緒,構成了這第三種激情(第47頁)。

  a. 在不存在嫉妒的情況下,我們對快樂表示同情的傾向比我們對悲傷表示同情的傾向更為強烈;同想象中產生的對痛苦情緒的同情相比,我們對令人愉快的情緒的同情更接近於當事人自然感到的愉快(第54頁)。

  b. 因為人們傾向於同情我們的快樂而不是悲傷,我們誇耀自己的財富而隱瞞自己的貧窮(第60頁)。等級差別和社會秩序的基礎,便是人們同富者、強者的一切激情發生共鳴的傾向(第63頁)。

  c. 欽佩或近於崇拜富人和大人物,輕視或至少是怠慢窮人和小人物的這種傾向,雖然為建立和維持等級差別和社會秩序所必須,但同時也是我們道德情操敗壞的一個重要而又普遍的原因。財富和地位經常得到應該只是智慧和美德才能引起的那種尊敬和欽佩;而那種只宜對罪惡和愚蠢表示的輕視,卻經常極不適當的落到貧困和軟弱頭上(第72頁)。

  第二卷

  對優點和缺點的感覺——確定無疑的贊同或反對的物件——從內心情感同它意欲產生的或往往產生的結果之間的關係來研究——優點(受賞)與缺點(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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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點:對行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

  對從他的行為中受益的那些人所表示的感激的間接同情

  缺點:對行為者感情或動機的直接反感

  對受難者的憤恨表示間接同情

  2、正義與仁慈

  只有具有某種仁慈傾向、出自正當動機的行為才是公認的感激物件,或者說僅僅是這種行為才激起旁觀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這種行為需要得到某種報答。

  因為只有具有某種有害傾向、出自不正當動機的行為才是公認的憤恨物件,或者說僅僅是這種行為才激起旁觀者表示同情的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這種行為需要得到某種懲罰。

  仁慈總是不受約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

  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衛的天性賦予我們的,而且僅僅是為了自衛而賦予我們的。這是正義和清白的保證(第96、97頁)

  造物主利用人們想得到報答這一令人愉快的意識,勸誡人們多行善事,但是她並不以為在這種善舉被忽略的情況下,有必要利用人們害怕受到懲罰的心理來保障和強制人們行善。行善猶如美化建築物的裝飾品,而不是支撐建築物的地基,因此做出足夠的勸誡已經足夠,沒有必要強加於人。相反,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柱子鬆動的話,那麼人類社會這個雄偉而巨大的建築必然會在頃刻之間土崩瓦解,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我可以這麼說的話,建造和維護這一大廈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別而寶貴的關注。所以,為了強迫人們尊奉正義,造物主在人們心中培植起那種惡有惡報的意識以及害怕違反正義就會受到懲罰的心理,它們就象人類聯合的偉大衛士一樣,保護弱者,抑制強暴和懲罰罪犯。雖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們對同自己沒有特殊關係的人幾乎不抱有同情;一個只是作為其同胞的不幸同他們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們很想持強傷害一個人,並且也許有很多東西誘惑他們這樣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衛的過程中沒有在他們中間確立這一正義的原則,並且沒有使他們懾服從而對被害者的清白無辜感到某種敬畏的話,他們就會像野獸一樣隨時準備向他發起攻擊;一個人參加人們的集會猶如進入獅子的洞穴(第106、107頁)。

  公正的神還是需要的,今後他會為受到傷害的寡婦和喪失父親的人復仇,在這個世界上,他們經常受到侮辱而無人對此加以懲罰。因此,在每一種宗教和世人見過的每一種迷信中,都有一個地獄和一個天堂,前者是為懲罰邪惡者而提供的地方,後者是為報答正義者而提供的地方(第113頁)。

  3、 就行為的優點或缺點,論命運對人類情感所產生的影響

  構成一行為的全部性質和狀況的三個不同的方面:

  (1) 產生行為的內心意圖或感情

  (2) 這種感情所引起的身體外部的行為或動作

  (3) 這個行為實際產生的或好或壞的後果

  抽象的概括:後兩種情況不能作為任何讚揚或責備的根據。因為在最清白的行為和最可責備的行為中,身體外部的行為或動作往往是相同的。其次,後果並不取決於行為者而是取決於命運。

  具體情況下:我們的情感很少完全是受這種法則控制的——儘管我們都承認情感應該完全受它的控制。

  原因分析:

  (1) 無論痛苦和快樂的原因是什麼,或者它們是怎樣產生的,它們會在所有的動物身上立刻激起感激和憤恨這兩種激情(第116頁)。

  (2) 如果由最值得稱讚或最可責備的意願引起的那些行為沒有產生預期的效果,就會減弱我們對其優點或缺點的感覺。

  (3) 如果那些行為偶然引起了極度的快樂或痛苦,就會增強我們對其優點和缺點的感覺,從而超過這些行為由以產生的動機和情感所應有的感覺(第120頁)。

  (4) 情感變化無常的最終原因:造物主的安排(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有關正義的必要法則;最有利於一切人的幸福;)(第130-134頁)

  第三卷

  我們評判自己的情感和行為的基礎,兼論責任感

  1、 自我贊同和不贊同的原則

  當我努力考察自己的行為時,當我努力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判斷並對此表示讚許或譴責時,在一切此類的場合,我彷彿把自己分成兩個人:一個我是審察者和評判者,扮演和另一個我不同的角色;另一個我是被審察和被評判的行為者(第140頁)。評判者,即旁觀者根據能否充分理解和同情影響行為者行為的情感和動機來決定是否贊同這種行為(第137頁)。

  2、 論對讚揚和值得讚揚的喜愛;兼論對責備和該受責備的畏懼

  人生來如此:希望被人熱愛,希望成為可愛的人;害怕被人憎恨,害怕成為可恨的人(第141頁)。

  造物主,當她為社會造人時,就賦予人以某種使其同胞愉快和某種厭於觸犯其同胞的原始情感。她教導人在被同胞們讚揚時感到愉快而在被同胞們反對時感到痛苦。但是,單憑這種對於同胞們的讚揚所抱的願望和對他們的不贊同所感到的厭惡,並不會使人適應他所處的社會。於是,造物主不僅賦予他某種被人贊同的願望,而且賦予他某種應該成為被人贊同物件的願望(第144、145頁)。

  (1) 被人熱愛或憎恨——非我旁觀者的贊同或不贊同——表面上適合社會——假仁假意、隱藏罪惡<1><2><3><4><5>

  (2) 值得熱愛或該被憎恨——自我旁觀者的贊同或不贊同——真正適合社會——熱愛美德、痛恨罪惡

  (1)和(2)雖然彼此相似,互有聯絡並且常常混同一體,但是,在許多方面,又有區別和各自獨立。

  3、 良心的影響和權威

  在所有的場合,良心的影響和權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請教內心這個法官後,我們才能真正看清楚與自己有關的事情,才能對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較(第163頁)。

  自己的眼光(人性中的自私而原始的激情總是放大自我)—— 第三者的眼光(公正)

  是什麼促使人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呢?這不是人性溫和的力量,不是造物主在人類內心點燃的仁慈的微弱之火,即能夠抑制最強烈的自愛慾望之火。它是一種在這種場合自我發揮作用的一種更為強大的力量,一種更有力的動機。它是理性、道義、良心、心中的那個居民、內心的那個人、判斷我們行為的偉大的法官和仲裁人。每當我們將要採取的行動會影響到他人的幸福時,是他,用一種足以震懾我們心中最衝動的激情的聲音向我們高呼:我們只是芸芸眾生之一,絲毫不必任何人更為重要;並且高呼:如果我們如此可恥和盲目的看重自己,就會成為憤恨、憎恨和咒罵的合宜物件。只有從他那裡我們才知道自己以及與己有關的事確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只有藉助於公正的旁觀者的眼力才能糾正自愛之心的天然曲解。是他向我們指出慷慨行為的合宜性和不義行為的醜惡;指出他人較大的利益而放棄自己最大利益的合宜性;指出為了獲得自己最大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最小傷害的醜惡。在許多場合促使我們去實踐神一般美德的,不是對鄰人的愛,也不是對人類的愛。它通常是在這樣的場合產生的一種更強烈的愛,一種更有力的情感;一種對光榮有崇高的東西的愛,一種對偉大和尊嚴的愛,一種對自己品質中的優點的愛(第165、167頁)。

  4、 自我欺騙的天性,兼論一般準則的起源和效用

  我們在兩種不同的場合考察自己的行為,並且盡力用公正的旁觀者會用的眼光來看待它:一是,我們打算行動的時候;二是,我們行動之後。在這兩種場合,我們的看法往往是很不公正的;而且,當我們的看法最應該公正的時候,它們往往最不公正(第190頁)。

  這種自我欺騙是人類的致命弱點,也是人類生活一部分混亂的根源。我們對他人行為不斷的觀察會不知不覺的引導(ben文由wuyanrenjia收集整理)我們為自己訂立關於什麼事情適宜或應該做,和什麼事不適宜或不應該做的某些一般準則(第192、193頁)。

  5、 道德一般準則的影響和權威,以及它們被公正的看作造物主的法則

  對一般行為準則的尊重,被恰當的稱作責任感。這是人類生活中最重要的一條原則,並且是唯一的一條大部分人能用來指導他們行為的原則(第197頁)。 對一般準則的神聖尊重構成了有節操的正直的人和卑鄙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人類社會的存在依賴人們較好的遵守這些責任,否則人類社會就會崩潰。上述尊重還由於人們的如下看法——她起初是出於本性的一種模糊觀念,其後為推理和哲學所證實——而進一步加強,那就是:這些重要的道德準則是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造物主最終會報償那些順從的人,而懲罰那些違反本分的人。宗教,即使還處於非常原始的狀態,就已對各種道德準則表示認可。宗教所引起的恐懼心理可以強迫人們按天然的責任感行事。這對人類的幸福來說太重要了,因而人的天性沒有將人類的幸福寄託於緩慢而含糊的哲學研究(第199、200頁)。

  是非之心具有極為明顯的權威特性。凡是我們的是非之心贊成的事是恰當的、正確的,並且是應該做的;凡是與此相反的,就是錯誤的、不恰當的,並且是不應該做的。是非之心贊成的情感是優雅的和合適的;與此相反就是粗野的和不恰當的。既然上述是非之心顯然是充當人類天性中起支配作用的本性的,所以,它們所規定的準則就應該認為是神的指令或戒律,由神安置在我們內心的那些代理人頒佈(第201、202頁)。於是,判斷行為功過的那些準則就這樣逐漸被看成某個無所不在的神的規則,這個神在觀察我們的行為,並在來世報答遵守這些規則的人和懲罰違反它們的人。這種考慮必然使上述規則具有新的神聖的意義(第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