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諮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瞭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關於國外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在國際上,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大約始於19世紀中葉,從下面幾個國家保護文物的立法時間,可以看出幾個關鍵的變化。
希臘立法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蹟的法律。
法國1840年公佈了首批保護建築567棟。 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築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築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 1913年頒佈了新的歷史建築保護法,規定列入保護名錄的建築不得拆毀,維修要在"國家建築師"的指導下進行,由政府資助一部分維修費用。此法一直影響至今。1943年立法規定在歷史性建築周圍500米半徑範圍劃定保護區,區內建築的拆除、維修、新建,都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審查,要經過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訂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令,稱《馬爾羅法》,由此確立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新概念。現有國家級歷史保護區92處。1983年又立法設立"風景、城市、建築遺產保護區",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相關的地區。現有此類保護區300處,另有600處正在調查準備之中。
英國1882年頒佈《古蹟保護法》,起初只確定21項,主要為古蹟遺址。1900年頒佈第二部《古蹟保護法》,保護範圍從古遺址擴大到宅邸、農舍、橋樑等有歷史意義的普通建***構***築物。1944年頒佈《城鄉規劃法》,制定保護名單稱"登入建築",當時確定了20萬項。1953年頒佈《古建築及古蹟法》,確定資金補助。1967年頒佈《城市文明法》確定保護歷史街區。當時確定了保護區3200處。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儲存法》。1919年制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儲存法》,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古墳、古城址、古園林及風景地。1929年制定《國寶儲存法》。1952年綜合以上三個法令為《文物儲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儲存法》,保護目標擴大到京都、奈良、鎌倉等古都的歷史風貌。1975年修訂《文物儲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1996年又修訂《文物儲存法》,匯入文物登入制度,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20世紀60-70年代間,世界範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蹟及其環境的高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憲章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檔案有《國際古蹟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巴黎***、《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於真實性的奈良檔案》***1984年,奈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