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一次性稅收概念是什麼
稅收法治是法治的屬概念,“公正”與“平等”是稅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權力制約是稅收法治的核心,稅收法治是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有機統一體。什麼是一次性稅收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什麼是一次性稅收,歡迎閱讀。
什麼是一次性稅收
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於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實施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徵,是國家最主要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方法有很多種,如稅收、發行國債、收費、罰沒等等,而稅收則由政府徵收,取自於民、用之於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徵。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次性稅收概念、本質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一次性稅收產生、發展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徵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徵收軍事物資稱“賦”;徵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徵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徵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徵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徵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徵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徵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製***徵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徵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一條鞭法和地丁合一***徵收土地稅***。
一次性稅收特徵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佈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絡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物件、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徵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一次性稅收總結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典故
市場稅
古代市場稱為“市”。市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由來已久。商代末年,商人貿易就已出現,但當時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所以沒有市場稅收。到西周後期,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在官營工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為主的私營手工業和商業,集市貿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現了我國曆史上最早的市場***交易***稅收。
周代市場在王宮北垣之下,東西平列為三區,分別為朝市、午市和晚市。市場稅收實行“五布”徵稅制;一是分***糹次***布,即屋稅;二是總布,即牙稅;三是廛布,即地稅;四是質布,指對違反契約文書者所徵之稅;五是罰布,即罰金。市場稅收由司市、僱人、泉府等官吏統一管理,定期上交國庫。
田稅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的“初稅畝”。據《春秋》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國中的魯國首先實行初稅畝,這是徵收田稅的最早記載。這種稅收以徵收實物為主。實行“初稅畝”反映了土地制度的變化,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車船稅
最早對私人擁有的車輛和舟船徵稅是在漢代初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漢朝就頒佈了徵收車船稅的規定,當時叫“算商車”,“算”為徵稅基本單位,一算為120錢,這時的徵收物件還只侷限於載貨的商船和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開始把非商業性的車船也列入徵稅範圍。法令規定,非商業用車每輛徵稅一算,商業用車徵稅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鄉官***和“騎士”***由各郡訓練的騎兵***免徵車船稅。同時規定,對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給以處罰,對告發的人進行獎勵。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車船稅停止徵收。
稅收職能
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地稅又分為: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偶然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稅收主要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公務員工資發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醫療衛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災賑濟、環境保護等領域。
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一般來說,稅收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基本職能:
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調節社會經濟
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佔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督經濟活動
國家在徵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緻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瞭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