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學術論文

  許多國家把績效審計的目標定位在:評價並改善政府專案、中央政府和有關機構的運作,為政府和議會提供相關資訊,包括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評價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管理和政策有關的審計建議。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相關學術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論文全文如下: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基本框架:

  環境績效審計是審計機關以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為衡量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分析和評價,提出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促進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推動政府可持續發展戰略有效實施的審計行為。

  這裡,有幾點需要指出:第一,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產生於受託環境責任,根本出發點在於評估公共環境資源是否被受託者經濟、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第二,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是政府環境審計和政府績效審計的有機結合,是對傳統審計在邏輯上和內涵上的必要延伸和補充;第三,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促進為主的建設性審計,在環境監督的基本功能之外,環境評價和環境建議功能也至為重要;第四,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審計過程中聘請的外部專家或社會中介機構不能代替審計機關承擔最終責任。

  一、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物件

  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以環境管理活動為物件的綜合性審計。這些環境管理活動有資金性質的,如環保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也有非資金性質的,如環境規劃、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情況等。從一定意義上講,被審計單位的所有環境管理活動都與績效有關,環境績效審計的客體就是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有關經濟活動,這在環境績效審計的範圍和內涵中得到了直接體現。具體而言,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物件主要包括:

  第一,涉及資源利用和保護的環境管理活動。指對森林水泊、草原灘塗、土地礦藏、江河岸線、海洋漁業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治理活動,特別是針對亂採濫伐、無序開發、圍墾河湖、毀林圈地、能源高耗、不可再生資源枯竭等方面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有關經濟活動。

  第二,涉及汙染防禦和治理的環境管理活動。指控制和防治廢水、廢渣、廢氣等汙染物向大氣、水和土壤排放的活動,特別是針對工業企業違法排汙、城鄉居民飲用水質不達標、汙水處理廠和垃圾填理場運營不善、重點流域斷面水質不達標、農村土壤汙染等方面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有關經濟活動。

  第三,涉及生態恢復和建設的環境管理活動。指對重點生態工程的建設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恢復和保護活動,特別針對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地沙漠化和荒漠化擴充套件、生物多樣性減少、自然保護區萎縮破壞等方面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有關經濟活動。

  二、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

  所謂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是指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行為意欲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陳正興認為,環境審計的目標包括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具體目標又劃分為一般目標、近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三個方面,環境績效審計屬於環境審計的中長期目標。筆者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和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審計一樣,是環境審計的組成部分,而不能算是目標。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有自己的目標體系,並且可以細分為三個層次:根本目標、具體目標和分專案標:

  環境績效審計的根本目標與環境審計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即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效益,協調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保護,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環境績效審計的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對環境管理各環節、各步驟的績效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價,找出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不利因素,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從而推動政府環境管理工作更加經濟、高效的進行。

  根據出發點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地將具體目標分解為各類分專案標:***1***監督和評價環境管理活動的經濟性,促進環境管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耗費最少的公共資源,實現投入成本的節約化;***2***監督和評價環境管理活動的效率性,促進環境管理在相對一定的投入下,實現產品、服務或其他成果的產出最大化;***3***監督和評價環境管理活動的效果性,審查目標實現的程度,以及實際取得的效果與預期效果的關係,促進環境政策、資金、專案實現預期的目標等。

  三、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環境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專案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專案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專案進行評估等。

  當然,確定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還是要從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出發,對整個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分析研究,確定環境績效審計發揮作用的環節,進而確定其內容。筆者認為,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目前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政府環境政策的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環境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包括環境政策制定的科學性、環境政策結構的合理性、環境政策本身的可操作性和連續性、環境政策執行中利益關係的共贏性、執行環境政策、法規、制度的效果性等方面。典型案例如審計署20xx年對鋼鐵、電力等重點行業“節能減排”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調查。

  二是政府環境資金的績效審計。國家撥付給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環保專項資金是用於防治汙染、治理環境的主要來源。審計機關在對環境資金的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之上,還應對環境資金的籌集、撥付和使用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因為單純的真實合法,並不等於管理和使用的節約、優質、高效。典型案例如陝西省審計廳對秦嶺“退耕還林”專項資金的審計。

  三是政府環境專案的績效審計。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政府對改善環境的投資也越來越大,專案範圍涵蓋水環境整治、生態效益補償、汙水處理及垃圾填埋、沼氣建設等。審計機關應關注政府環境專案的投資績效,審查專案落成後能否實現設計目標,是否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經濟和環境收益。典型案例如深圳市審計局對城市汙水處理投資專案的審計。

  四是政府環境資訊系統的績效審計。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已經高度依賴於各種型別的環境資訊系統,如大氣監測系統、汙水處理資訊系統、排汙費徵收管理系統等。審計人員應檢查這些資訊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可靠性和效率性,並對系統產生資料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查。典型案例如審計署駐南京特派辦對唐山熱電公司煤煙自動監測系統的審計。

  四、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方法

  環境績效審計的技術方法有多種,有的在傳統審計中也經常使用,如面談詢問法、調查問卷法、實地觀察法、分析複核法等;有的則是專業性的技術方法,常見的如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價法等:環境費用效益分析法,是指對環境建設專案的全部影響進行計量分析,並對專案的整體費用和效益加以權衡的方法;層次分析法,是指將各類環境因素進行排序和分解,劃分為若干模組化、數量化和遞階化的矩陣,再進行多層次模型分析的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指通過模糊數學原理將定性評價轉化為定量評價,合理確定環境績效評價要素的權重,再進行總體綜合分析的方法。選用什麼樣的審計方法,應以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有說服力的績效審計報告為重。只有方法適當,才能為準確地描述和評價環境績效提供保證。

  在現階段,除了繼續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外,審計人員也應該注意調整思維定式,不斷嘗試和採用先進的環境績效審計技術和手段。例如,江蘇省審計機關在太湖流域水汙染治理情況審計中,運用歷史資料、現場勘察資料分析的方法,評價汙水處理設施的執行績效;運用環境系統資料縱向、橫向對比的方法,評價汙染源線上監控系統的投入產出績效;運用微觀個體情況歸納分析的方法,評價區域環境治理的巨集觀績效,都取得了很好的審計效果。同樣在太湖水汙染治理審計中,浙江省審計機關運用實地取樣檢測水質的方法,分析水質變化的影響程度;通過環境監測專家諮詢法,對水汙染物排放和處理資料進行測算,有效地增加了績效評價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五、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標準

  在環境績效審計實踐中,由於被審計單位的多樣性,不同的專案不可能使用完全相同的評價標準。因此,審計人員應該為每一個審計任務“量體裁衣”,根據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具體目標,有針對性地來確定審計標準。在選擇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要與被審計單位充分溝通,解決相互間對衡量指標的分歧,這樣審計結論才能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可。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通常來源於如下載體:我國加入或認可的國際公約、國際標準,如《蒙特利爾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ISO14031環境績效評價標準》等;法律法規,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汙染防治法》、《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排汙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分類標準,指相關行業或部門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汙染、保護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和規範的總稱,涉及土壤環境監測、汙染物排放、水資源保護等。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採用的基本上都是強制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在審計實踐中的運用相對較少,也未得到各級審計機關的重視,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

  從實際情況來看,環境績效審計所需要的各類評價標準,大都是由環境保護、農林水利、國土資源等專業主管部門來制定的。審計機關要做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整理和歸納已有的標準,並時刻注意其更新、修訂的情況。不過,由於出發點和目的不同,很多環境標準並不能完全反映國家審計的重點關注。因此,在充分借鑑的基礎之上,將環境管理指標同審計指標結合,推動建立既滿足審計需求,又符合行業規範的環境績效標準,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