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迴圈經濟與我國綠色保險體系的構建

  摘 要:綠色保險作為發展迴圈經濟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手段,受到了許多國家的青睞。目前,我國的綠色保險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存在保險經營技術不成熟、經營成本過高、配套法律缺失、企業和政府的認識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此,必須從建立多層次的保險模式、培育綠色保險理念、完善法律法規、注重營銷手段、加強政府支撐和建立再保險制度等多方面入手,積極地構建我國綠色保險體系。

  關鍵詞:迴圈經濟; 綠色保險;體系;構建。

  一、引 言。

  20世紀是人類物質文明最發達的時代,但也是地球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到破壞最為嚴重的時期。不可持續發展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使人類生存與發展面臨嚴峻挑戰。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全球學術界、各國政府和組織開始認真反思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必然產生的矛盾, 積極尋求可持續的發展戰略和模式, 即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同時,又能切實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發展的可持續能力, 避免對後續發展構成威脅。在此背景下,迴圈經濟理念應運而生。迴圈經濟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一種社會經濟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態規律組織整個生產、消費和廢物處理過程,將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由“資源——產品——廢物排放”的開放模式,轉化為“資源——生產——再生資源”的迴圈發展模式。發展迴圈經濟需要多種手段、多種知識、理論與方法的結合。保險手段作為重要的經濟手段之一,在環境領域的應用空間十分巨大,它與環境科學直接結合的產物就是綠色保險。綠色保險又稱環境責任保險,其在各個國家名稱有所不同。如英國稱之為環境責任損害保險和屬地清除責任保險;在美國,環境責任損害保險又稱為汙染法律責任保險。

  儘管各國定義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定義均表明,綠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汙或汙染水、土地、空氣和海洋等環境資源,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綠色保險的意義在於:一是可以分散風險、避免企業因鉅額賠償而破產,提高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使他們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取得合理的賠償;三是綠色保險制度的確立能夠促進環保監督機制,並把企業自身的環保意識納入市場化軌道,從而有效控制環境汙染。綠色保險因操作成本低、賠償效率比較高,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受到許多國家政策制訂者的青睞。

  二、國內外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一***國外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綠色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四十多年的歷史,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瑞典、芬蘭、英國、法國、義大利等都先後開展了綠色保險的業務實踐與立法建設,並積累了不少的經驗,綠色保險的內容也已涉及清潔空氣權、安居權、清潔水權等環境權的各項權能。美國的綠色保險業務的發展一直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最早為國際保險業所承認的汙染責任承擔形式是美國的環境改造保險單,它所列的保險金額巨大,基本責任包括了人身傷害或死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損失及清理費用等。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的保險集團——環境保護保險公司。***,美國保險服務業在其綜合普通責任保險單中加貼“有限汙染責任擴充套件批單”,將汙染責任擴充套件到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或操作過程之中。義大利在1990年以後因嚴重的環境汙染問題,由76家保險公司組成聯合承保集團,承保因環境汙染而引起的損害責任保險,其業務量在短期內就達到了整個責任保險業務總量的90%以上。此外,英國開辦的核汙染責任保險***1965年***和聲震保險***1970年***也頗具影響力。目前,綠色保險領域出現了大規模的跨國立法趨勢,如《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7條規定: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以便承擔其對油汙損害應負的責任。《核能領域第三者責任公約》第10條規定: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額和型別,建立並保持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以便承擔相關責任。可以說,西方發達國家的綠色保險制度和業務已經進入較成熟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和市場手段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與發展對於推動各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李華友、馮東方,2008***。

  ***二***我國綠色保險研究及發展現狀。

  我國雖然於20世紀80年代開始有綠色保險,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責任及海洋環境責任領域。在核事故責任保險領域,80年代我國建設大亞灣核電站時,保險公司即開始依據國務院1986年3月《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覆》承保核事故責任險。在海洋綠色保險領域,我國於1980年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促成了我國海洋油汙責任保險的建立,並通過立法對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作業者,實行了強制責任保險。除此之外,我國其他領域的綠色保險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20世紀90年代開始由保險公司和環保部門聯合在大連、瀋陽、長春和吉林等地開展的汙染責任保險試點由於各種原因一直處於停滯狀態。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環境汙染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為此,2006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採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業務。”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組成聯合調查組,赴吉林、浙江就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並於6月5日公佈了《關於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調研報告》。可以認為,該調研報告比較客觀地反映了相關各方對綠色保險的態度:既肯定支援又出言謹慎。2008年2月,國家環境保部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釋出了《關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兩部門於2008年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汙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特別是近年來發生重大汙染事故的企業和行業開展了試點工作***蔣旭成、樑才,2008***。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國繼綠色信貸推出之後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標誌著中國已經正式啟動綠色保險。

  三、綠色保險對發展迴圈經濟的作用。

  ***一***增強了環境汙染治理和監管的力量。

  環境保護並不單純是政府和環保部門的事情,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綠色保險的開展將能從客觀上擴大環境汙染治理的參與主體,加強對環境侵權人的監督,為發展迴圈經濟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對於企業來說,保險公司與其簽訂綠色保險合同是附有條件的,保險合同會對投保人的防治汙染設施和汙染防治義務等做出明確要求,同時在對排汙企業進行承保前,保險公司會對企業的資質、技術能力、業績、風險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確定排汙企業的汙染危險等級,並以此為依據做出保險費率的決定,即汙染程度越高的企業繳費率越高,從而促使企業採取措施,降低環境汙染帶來的成本。對於保險公司來說,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強防汙工作的動力,如果保險公司在對投保人進行檢查時發現有環境汙染的隱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隱患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消除措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機構不負賠償責任。國際經驗證明,一個成熟的綠色保險制度能在更大範圍內調動市場力量,加強環境監管。

  ***二***減輕了企業經營負擔和政府治理壓力。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汙染所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單個汙染企業一般難以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從企業角度來看,若投保相關的環境責任險種,就可以用少量確定性的保費支出來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賠款等費用的支出,即在發生因環境汙染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保險責任事故時,企業可以將自己的損失賠償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持續進行。與此同時,保險人為了降低賠付率,會督促投保人遵守環保政策法規,做好防災防損工作,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減少汙染事故的發生。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綠色保險還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和管理負擔,這是因為綠色保險能夠促使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環境突發事件中發揮作用,由他們共同處理環境突發事件,能夠在事件發生以前就做好評估和分級工作,在事件發生後,能夠有序地進行現場勘查、預測評估等工作,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這將有助於減輕政府在擔當最後責任人時的負擔,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境保護中。

  ***三***有效地維護了公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定。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我國群眾環保意識正逐步提高,而環境汙染糾紛的解決卻更加複雜,同時治汙的手段遠遠跟不上汙染速度,因此,由環境汙染引發的社會矛盾有進一步加劇之勢。來自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資料顯示,從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發生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事件不斷增加,因環境汙染所引發的群眾投訴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眾信訪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遞增,環境汙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因此,現實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綠色保險制度,通過在責任保險中拓展新業務,增設各類環境保險險種,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這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環境糾紛引發的交易成本,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而且還能有效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對經濟社會的長治久安產生積極影響。

  ***四***充分地體現了迴圈經濟中所蘊含的生態價值理念。

  迴圈經濟的理論基礎是生態經濟,所強調的是把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的多種組成要素聯絡起來進行綜合考量,達到生態經濟的最優目標。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個物種,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雙重屬性,自然性要求人類與其它物種保持一種平衡協調的關係,遵守自然界內在的平衡規律,而超自然性則要求人類在自我意識的指導下,通過社會實踐達到自然性與超自然性之間的平衡,也就是人類與自然之間的平衡。這種自然性和超自然性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環境中生存,必須維護“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實現當代人和後代人在利用自然資源、滿足自身利益、謀求生存發展方面的權力均等,綠色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以幫助人類達到這一目標。綠色保險以被保險人因汙染環境而應當承擔的環境賠償或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通過責任社會化的方式對生態權益受到的損害給予補償,從而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綠色保險不僅能夠及時有效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且更加註重對環境損害的防治,有利於恢復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現階段我國綠色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經營技術不夠成熟。

  綠色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複雜,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業務營銷、核保理賠、風險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經營風險。從產品的開發和費率確定來看,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和費率確定時,需要以大量的歷史統計資料為基礎。而我國綠色保險開辦時間短、歷史資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鑑國外的統計資料或者憑經驗開發,這不僅給保險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難,而且設計的產品與企業的避險需要也有偏差,難以滿足其有效的需求;從業務營銷的角度來看,綠色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銷售人員往往不具備相應的條款知識,在營銷中誇大其詞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嚴重地影響了保險營銷的質量和效率,對綠色保險展業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賠方面,理賠人員由於缺少相應的理賠標準,賠付尺度很難把握,相應的工作也難以順利進行。種種跡象表明,由於我國保險業對於環境責任風險的研究滯後,資料積累缺乏,相關風險統計模型尚未建立,風險識別能力較弱,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存在不少隱患,無法有效控制風險。

  ***二***保險人的經營成本過高。

  我國保險業在經營綠色保險業務中面臨許多困難,這無疑會推高保險人在經營中的成本。主要表現為:一是風險識別和量化的技術難度大,每一個企業的生產地點、生產流程各不相同,對環境造成汙染的可能性和汙染程度都不一樣;而且環境汙染事故對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潛伏性和累積性,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有專門通曉環保技術和知識的業務人員對不同標的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二是較之一般的責任險,環境汙染責任險面臨的風險更為特殊。因為隨著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綠色保險中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風險也相對增加,索賠金額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這就需要再保險,而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三是環境汙染致害的因素眾多,賠付時進行責任認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遠高於其他險種,而這些額外費用支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張雪梅、李鴻漸、韓光,2009***。由此可見,這些問題不僅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而且也造成了經營成本過高,這對綠色保險業務的擴充套件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援的缺失。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部分體現了綠色保險的相關規定,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一直缺乏針對綠色保險的系統規定。可以援引的條款散見於《民法通則》***1986***、《環境保護法》***1989***、《大氣汙染防治法》***2000***、《水汙染防治法》***1996***、《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陶衛東,2009***。而這些法律法規對於過錯責任只有原則框架,而關於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款的解釋不夠系統和明確。從侵權法來看,歐美國家之所以綠色保險發達,是因為它們具有《產品責任法》、《資源保護和賠償法》等完備的侵權責任法律體系。我國由於法律的缺失,造成對於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無法實現法律的硬約束,因此,我國每年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侵權案件屈指可數,其中勝訴的更是少之又少,協調和執行也有一定的困難。

  另外,國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不夠,如環境權、隱私權、知情權等,這都不利於國民風險意識的增強,使得綠色保險的需求受到影響。

  ***四***企業投保積極性不高。

  建立綠色保險,主要是通過眾多企業的參保來化解少數企業的高額賠償負擔。但是,目前我國企業參保比例很少,綠色保險就很難形成規模,難以實現環境風險的分散和損失的分擔。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由於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汙染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再加上執法不嚴,很難對排汙者形成足夠的壓力,使許多排汙企業產生了僥倖心理,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考慮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另一方面一些排汙企業雖然汙染環境並造成了損失,卻很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每年由於環境汙染都會造成鉅額的直接經濟損失,而賠償數額卻很少,絕大部分經濟損失並沒有由排汙企業來承擔,最後都是由國家和社會來承擔。因此,排汙企業也就不會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動力去投保綠色保險***湯偉,2009***。環保總局《關於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調研報告》也表明一些國有大中型化工企業對於國內綠色保險能否有效地分散環境汙染風險還存在著疑問,一些企業對於綠色保險的具體操作過程還不太清楚,這些都影響了企業的投保熱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援不夠。

  綠色保險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它的開展離不開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對責任保險發展的態度一直沒有明確,既沒有對保險機構資金上的支援也沒有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目前保險行業整體稅務負擔過重,營業稅率高於交通、建築、通訊等行業,保險業雖與銀行業同樣執行5%的稅率,但是銀行業的稅收基礎為利息收入,保險業則為保費收入,從保險經營原理看,保費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賠款形式返還給投保人,這種按保費收入的5%收取營業稅的做法,影響了保險公司自我積累能力,給我國保險業及綠色保險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障礙。而一些保險業發達的國家通常向保險公司收取很低的營業稅,如日本、新加坡等國,每張保單僅僅收取1美元的營業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王穎、何巨集飛,2008***。所以離開政府的有力支援而僅僅依靠少數保險機構的力量,是很難使綠色保險在保險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並長久發展下去的。相比這些保險業發達國家,我國政府對綠色保險的政策支援無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迴圈經濟為導向,積極構建綠色保險體系。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迴圈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比重顯著上升。主要汙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綠色保險憑藉其在轉嫁環境風險,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理順迴圈經濟發展系統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為了發展迴圈經濟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手段。因此,各有關部門應深入研究保險業與迴圈經濟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全面構建綠色保險體系。

  ***一***建立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確定綠色保險的法律地位。

  綠色保險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主要取決於一國相關制度的安排,必須與法律、政府政策有機結合。

  在我國,綠色保險是新險種,擴大法定保險的問題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斷完善我國的環境法體系,加強保險市場的市場規則立法,完善環境糾紛解決途徑,為保險業的有序競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通過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導,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地進入綠色保險運動中去。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完善:一是將綠色保險制度寫入法律。在《環境保護法》和《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相結合的綠色保險制度,並在各單行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中做出配套規定。二是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特別是要加強對環境汙染的監查處罰工作,秉公執法,把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真正落到實處。三是對環境侵權受害人的保護方面,可以在我國用法律來規定公眾參與環保的程式,調動起全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同時在其不斷髮展完善的基礎上,建立起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四是在健全環保法律法規體系的過程中,需充分考慮環境汙染侵害的潛伏性和累積性,對綠色保險規定相對較長的索賠時效。

  ***二***區別對待,建立多層次綠色保險模式。

  基於我國環境問題的現狀,可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區別對待”,建立多層次的綠色保險模式。具體如下:一是對產生環境汙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中那些規模不大的企業,如石油、化工、印染、採礦、造紙、火力發電、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氣物的處理等行業,可以實行純強制責任保險。而國家對這一領域的支援亦是執行它的社會調控職能。二是對於汙染嚴重、規模較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這些企業的技術和裝置比較先進,具備一定的安全係數,資金又比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並不對測出的最高限額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剩下的比例由企業自己決定是否投保。三是對一些汙染較輕、危險程度不高的行業,建議採取任意責任保險的模式,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投保。這類企業一般不會造成太大的汙染事故,即使發生了汙染事故,考慮到程度較輕,企業也可以自己負擔。對這類企業的承保機構,建議由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承保。

  ***三***樹立綠色保險理念,積極培育公眾綠色保險意識。

  理念是行動的先導,文化是無形的約束,確立綠色保險理念,將直接影響到保險從業人員日常的工作態度,並形成習慣,久而久之凝聚為綠色保險文化。成功樹立綠色保險理念的關鍵是保險機構能夠自發地在業務經營中注重社會、環境價值。因此,保險業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綠色保險理念的教育,使其準確把握保險業、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關係。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並沒有對綠色保險進行專門的立法,相關的條款也大多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這就要求保險業要認真做好從業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工作,使他們儘快地掌握條款的內容,較為全面地認識綠色保險。此外,作為綠色保險產品的經營者,保險業應該與政府部門一起通過各種傳媒渠道,面向社會公眾和企業加強綠色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與企業的綠色保險意識,增強投保人的投保意願,使投保人更加註重長期保障,主動參加綠色保險,向社會承擔責任。同時,通過風險轉嫁,使自身面臨的環境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這也促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為綠色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廣泛的市場資源。

  ***四***注重綠色保險營銷,提高經營效益。

  保險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要注重謀求保險消費者利益、保險企業利益與環境利益的協調,既要充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實現企業利潤目標,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態平衡。這可以通過制定具體的綠色營銷組合策略來實現。一是積極創新綠色保險產品來改變產品有效供給不足的局面。根據我國環境侵權的現狀分析,現階段至少可以開辦以下一些環境侵權責任保險險種:核事故風險責任險、海洋環境責任險、水汙染責任險、聲震汙染險、輻射責任險、大氣汙染責任險及上述風險所產生的施救費用。此外,與綠色經濟關係密切的農業、林業保險,也存在很大的產品創新空間。二是正確科學地釐定綠色保險費率,保險企業通過其定價機制,引導企業確立環境與生態有價的基本觀點。一方面要通過價格傾斜、費率槓桿對那些低能耗、無汙染的產品責任險給予優惠;另一方面,對能耗大、汙染嚴重的企業,通過提高產品責任險的費率等懲罰性措施,提高其經營成本,從而抵制破壞環境的行為;三是積極搭建綠色保險的健康銷售渠道,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的正常化。

  ***五***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提供有利支撐。

  綠色保險作為我國發展迴圈經濟的有效環境經濟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和公益性。綠色保險不同於一般的保險,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賠償責任問題複雜,保險公司經營此類保險的風險遠遠大於其他的商業風險,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比如稅收支援、費用補貼、注入保險基金或設立專項基金等,從而形成多元化的環保力量,使環境責任風險社會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國綠色保險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個大動作,需要有個過程,同時各地和各行業的發展也不均衡,要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過政策引導的方式作為過渡,即由各省政府、相關部委根據各地、各行業的實際情況,頒佈規章,作為綠色保險強制實施的法律依據。應該說,在構建綠色保險體系的過程中,政府需要發揮主導作用,把綠色保險制度與企業經營和排汙的環境影響評價及許可證制度掛鉤,加強對環境事務的系統性管理,以為發展迴圈經濟、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提供強有力支撐。

  ***六***建立再保險制度,確保穩健經營。

  在綠色保險的實踐中,再保險制度已經被利用,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國組織的再保險聯盟,再保險聯盟在分散危險、減輕責任以擴大承保能力上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確保了環境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再保險通過“分保”,保證了原保險人的經營能力。再保險將原本由原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危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再行分散,保證了原保險人的財務狀況,避免因危險過度集中而影響保險人的經營。另一方面,再保險為擴大保險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條件。再保險通過分散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使得受償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有所減輕,並因此能承保更多業務,其承保能力事實上獲得了提高。在我國綠色保險的發展初期,實行再保險制度能夠為保險公司承保環境責任風險提供有力支援,從而保證了承保機構的積極參與***尹璇,2009***。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會對投保者的投保信心產生積極影響,從而調動環境保險業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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