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傷殘級別評定的標準有哪些
我們知道,對於傷殘軍人,國家需要根據傷殘等級來發放補助,如果需要就業的,還需要負責安置。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軍人傷殘級別評定的標準,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吧。
軍人傷殘級別評定標準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
2.極重度智慧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9.雙眼球摘除;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1.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2.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3.小腸切除90%以上;
14.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慧減退;
2.後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痺;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勞動、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缺失;
7.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2.雙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並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Ⅳ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瘻或空腸造瘻進食;
17.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18.慢性心功能Ⅳ級;
19.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20.小腸移植術後;
21.肝切除≥3/4或膽道損傷,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2.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徵;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藥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7.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8.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29.急性白血病治療後未緩解;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1.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療後病情繼續進展。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
1.中度運動障礙;
2.截癱或偏癱肌力3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4.四肢深感覺喪失;
5.後組顱神經雙側不完全麻痺,或單側完全麻痺;
6.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大部分喪失或有危險、衝動行為;
7.一手缺失***腕關節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雙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9.利側肘上缺失;
10.利手腕關節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50%;
12.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3.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70%,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並中度毀容;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17.雙眼矯正視力<0.05或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18.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24%***或半徑≤15°***;
1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0.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21.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2.一側上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
23.肺功能重度損害,呼吸困難Ⅲ級;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或一側胸廓改形術後***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級;
26.Ⅲ°房室傳導阻滯,未安裝永久起搏器;
27.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未行手術者***;
28.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嚴重損害;
29.大面積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損害;
31.小腸切除≥3/4;
32.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失代償期6個月以上***;
33.腎移植術後,移植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34.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37.重度炎症性腸病;
38.腹內結核廣泛腸粘連,伴有反覆發作的腸梗阻;
39.塵肺Ⅲ期;
40.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41.塵肺Ⅰ、Ⅱ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43.粒細胞缺乏症,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療;
45.重度尿崩症伴一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6.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7.胰島細胞瘤***含增生***術後復發或不能手術;
48.糖尿病出現下列併發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級、腎功能不全失代償、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下肢壞疽致截肢。
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軍人十級傷殘補償標準
十級傷殘的定義
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十級傷殘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的補償標準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軍人十級傷殘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
1、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卹金。殘疾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卹金。
2、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卹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3、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4、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5、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執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6、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享受優待。
傷殘的分類
一級傷殘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2. 意識消失;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3. 不能工作;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3. 明顯職業受限;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3. 職業種類受限;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2. 各種活動降低;3. 不能勝任原工作;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 遠距離流動受限;3. 斷續工作;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