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知識問答

  物業管理在我國作為一種朝陽產業,是伴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而逐漸出現的,其產生具有必然性。那麼你對物業管理知識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

  一、什麼是物業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物業含有多種業態如:辦公樓宇、商業大廈、住宅小區、別墅、工業園區、酒店、廠房倉庫等多種物業形式。

  二、什麼是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三、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1***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2***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於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3***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4***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5***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並不等於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6***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並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7***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託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8***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複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二:

  問、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能否以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答:不能。因為按照規定,前期的物業服務企業由開發建設單位委託,業主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

  問、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單個業主能否以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為由拒絕交費?

  答:不能。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履行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問、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在什麼階段實行?

  答: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實行。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物業服務費、服務內容和標準等按新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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