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但是沒有加班費的職工怎麼辦
在加了班之後,職工都有打了卡,但是單位沒有給加班費要怎麼辦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打卡沒有加班費的怎麼辦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誰承擔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儲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儘可能保護勞動者權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蒐集維權證據,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並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費怎麼計算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不同工作時間制度加班費的計算進行了規定,其最後一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因此,僅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還不夠,用人單位必須先行報批或備案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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