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沒有罰款權

  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規定員工遲到要罰多少錢、請假要罰多少錢等。那麼法律上用人單位究竟是否有罰款權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無故剋扣工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應有的勞動報酬。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罰款,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於財產罰的範疇。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那麼,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是否有法律授權呢?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係中對企業職工罰款的直接法律淵源。然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

  單位能扣工資嗎

  用人單位確有剋扣工資的權利。比如,法律終究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如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這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私扣工資的後果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剋扣工資的法律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