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可不可以追討加班費
職工加班就應該得到加班費,但有的單位就是不給加班費的,那職工辭職後加班費不給怎麼辦?可不可以追討加班費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辭職後是否追討加班費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辭職後是否追討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追討加班費的辦法
員工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具體步驟如下:
1、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2、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目前這方面的申請人數較少。
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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