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津貼可不可以抵消加班費

  公司安排員工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內工作的話,此時屬於法律中規定的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有的公司會用加班津貼抵消合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津貼是否能抵消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津貼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於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於不同法律規範的範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裡,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確定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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