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費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有些單位福利比較好的,逢年過節的,會發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對此,有的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就以已發放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代替加班費。其實,這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屬於單位的福利待遇,與勞動者是否加班無關。

  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這是一種法定支付義務。所以過節費不能衝抵加班工資。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員工不加班能扣工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式。加班除了要徵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說,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