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都有什麼樣的情形

  無效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的婚姻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而無效婚姻在法律上的情形是有很多種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無效的情形,希望能幫到你們。

  婚姻無效的情形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製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製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製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無效婚姻具有的法律後果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1] 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婚姻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