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保護型別
珠寶行業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並不長,然而珠寶設計市場亂象叢生,同樣款式或相似款式的珠寶設計會出現在不同品牌上,讓消費者難分真偽、難辨原創與仿製。以下是小編整理的 ,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珠寶圖形作品美術作品的保護
珠寶設計的表達方式有兩種――設計圖樣***或設計方案***和珠寶設計成品,可依據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圖形作品”或“美術作品”予以保護。著作權法中的“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而“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毋庸置疑的是,珠寶設計成品作為一種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當然以美術作品保護最為恰當。而珠寶設計圖樣,即珠寶設計成品的產品設計圖,其自身也是一種平面的造型藝術作品,筆者認為,既可適用圖形作品,也可適用美術作品對其進行著作權保護。當然,現實生活中並不會將珠寶設計作品按照其形成過程而細分為設計圖樣和珠寶設計成品,而通常看成一個不可分割之整體――實用藝術品。因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對實用藝術品的保護未作出明確規定,我們僅能將之作為美術作品予以考慮。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只要是視覺藝術作品都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依據美術作品的功能可將其分為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兩種。純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僅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作品;而當一件以美術技術形成的作品既具有欣賞價值,又具有實用價值時,也就成了實用美術作品,如帶有精美圖案的地毯以及本文涉及的珠寶首飾。而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法和鄰接權法律詞彙》,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例如小裝飾品、玩具、珠寶飾物、金銀器具、傢俱、牆紙、裝飾物、服裝等。
通過以上分析,關於實用藝術品與美術作品的界限便可見一斑:實用藝術品看似是美術作品的下位概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這裡所做的分析是在“作品”範疇的前提下,即上述實用藝術品僅是能夠構成作品的實用藝術作品,而非其全部。從廣義的角度來講,實用藝術品有產品與作品之分,只有屬於作品範疇的才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於實用藝術產品,如果其符合新穎性、實用性和美觀性,可予以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對於既不屬於作品範疇也未符合專利條件的實用藝術產品,則著作權法和專利法都不能予以相應的保護。
珠寶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
雖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無“實用藝術作品”的規定,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的第6條卻提及這一概念,並僅僅規定了對外國的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措施,而對於我國國民的實用藝術作品是以美術作品保護還是不保護卻一直未作明確規定。此種超國民待遇的規定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的質疑。
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國家版權局陸續頒佈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3個修改稿。為了改變對我國實用藝術品保護空白和學界對此認識不統一的現狀,修改稿在保留“美術作品”和“圖形作品”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均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作品範圍”的規定進行了擴充和完善。
3個修改稿草案均根據《伯爾尼公約》規定,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這一新的作品種類,並將其保護期規定為25年。這一保護期限既有效地保護了珠寶首飾等實用藝術作品,又平衡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第三稿修改草案中的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還對“實用藝術作品”作出明確界定,即實用藝術作品是指“玩具、傢俱、飾品等具有使用功能並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由定義可知,實用藝術作品不僅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等作品的一般特徵,而且具有實用性、藝術性的特殊屬性。由此,珠寶設計作品有了明確的保護範圍。
侵犯珠寶設計著作權的判定標準和方法
歸結起來,可將珠寶設計侵權型別分為兩種:第一類為抄襲,即原封不動地、原樣地去再現別人的珠寶設計作品;第二類為模仿,即剽竊他人珠寶設計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以其主要部分為“母樣”,對原設計的非實質部分進行修改和變造。前者侵權手段和結果均顯而易見,容易識別,僅需通過對比即可判定,因而現實案例不多;後者侵權手段隱祕,侵權難以認定,因而更為常見。一般而言,珠寶設計模仿式的剽竊侵權分為三步進行。
第一步為抽象,即如果“俏靈蛇”和“勝利之V”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或者實用藝術作品,則需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將兩個作品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的部分從作品整體中分離出來,使二者的對比物僅剩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部分。
第二步為過濾和排除,即將兩件珠寶作品中相同或者相似,但屬於公共領域的非原創性圖案從中過濾出去,並排除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創作相似之巧合以及適當引用或者合理借鑑的部分。
第三步是對比,即對經過抽象、過濾剩下作品的實質部分進行對比。就本案原告作品“勝利之V”而言,考慮到其珠寶設計的知名度以及在官網和微博中曝光事實和時間,即可確認被告有接觸之事實。而對於涉案兩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則需從珠寶首飾的消費者出發,從設計元素、作品結構和其他產品設計細節的角度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