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提綱動態調整指引

  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於,希望大家會喜歡,同時也希望給你們帶來一些參考的作用!

  1、法庭辯論提綱體現的是應對策略,主體內容是辯點預案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各方既銜接又互動,公訴人必須動態關注庭審中的變化,尤其是辯方收集的最新證據以及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爭議意見,更要高度重視,適時動態調整辯論提綱。充實、完善辯論提綱,充分展現公訴職能的過程,就是精準化“應招”和“出招”的過程。

  2、梳理提綱,從卷宗和提訊時的不穩定表述中搜索辯點

  這種篩查是站在辯方立場審查證據,既是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也是對案件的反向證明。通過閱卷和訊問,把可能與辯方爭議的焦點找出來,進行多維審視。

  一是根據控辯規律羅列支撐性辯點。辯方“打”的點,往往是控方“打”的點,這是對應的,也是“要素化”的。如,對於行賄罪的主要辯點在於:被告人有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否迫不得已被索要,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被追訴前有無主動交代行為,有無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社會惡劣影響等。這關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罪與重罪等關鍵性問題,辯方設問、質證都會圍繞這些要素展開,尋求對抗的反向支撐。

  二是排查己方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一方面,偵查獲取的供詞,可能經不起推敲,證據鏈較為牽強,非絕對指向犯罪,或斟酌不夠出現涉嫌犯罪主體張冠李戴。如,單位行賄和個人行賄量刑差距很大,要審查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行賄,是為個人利益還是為單位利益,且違法所得實際歸個人還是歸單位所有,等等;另一方面,事物是辯證的,控方提供的證據,也可能為辯方所用。有些證據,如果把握不好,換個角度,就可能走向反面。

  三是洞察提審時不穩定供述背後的本意。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相對穩定,但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對已交代的某些問題不認賬,甚至全盤翻供,可能成為庭審時的辯護方向。公訴人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證據補強、論證工作。

  3、明晰提綱,從與辯護人溝通、庭前會議互動中尋找辯點

  庭審旨在查明事實、說清法理。從提高效率和避免證據突襲角度講,庭前應就不同意見進行溝通,對不能達成共識的內容予以研判,逐漸明晰辯點。

  一是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兼聽則明,反對聲音有利於全面、真實審查案件,防止發生冤假錯案。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調動具有合法身份的社會力量,協助審查偵查機關取證的合法性、案件的實體性認識等問題。公訴人要審慎對待辯方的觀點和訴求,按照“證據確實、充分”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要求進行回溯式審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及時補正瑕疵證據。

  二是通過庭前會議雙向開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和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4條規定,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會議上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庭審時重點調查;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31條明確規定,公訴人可以瞭解辯護人收集的證據及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爭議和不同意見。庭前會議,是開庭前整理和明晰案件證據和爭議點的好機會。公訴人應與辯護人坦誠交流,要求其出示相關證據,或向法庭建議要求提交其收集的證據,並提出意見,從而明確爭議焦點,並據此完善庭審預案。庭前會議後,應對證據體系進行嚴格審查,該排除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重新完善指控的證據體系;對瑕疵證據,進一步查證,尋找新的佐證支撐。

  三是與法庭保持互動。如未召開庭前會議,與辯護人也難溝通,就應與法院保持動態銜接,獲取辯護意見等相關資訊。

  4、修正提綱,結合辯護人的對決性表述調整辯點

  法庭辯論是即興用語行為,辯論提綱只是預案,現場交鋒中需要根據辯方的發力方向和力道,不斷調整辯論策略,即時修正思路。

  一是從詢問、質證中發現最新動向。辯護人的法庭詢問,是承接起訴書、公訴意見書的,表達對指控事實的態度和異議,展示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為法庭辯論蓄勢。法庭調查環節,為下一步的質證、辯論作鋪墊,基本上是辯論階段的實質性辯點。法庭質證環節,實質上雙方已開始辯論,只不過重點圍繞證據的有效性和證明力進行。

  二是辯論中靈活取捨,但始終不離主線。提綱是主動應對和攻擊機制,不是被動的防禦體系。庭審是進行式的、多變的,有的預測點未必真是辯點,或偏、或小、或無辯之必要,或辯方不作辯點,應果斷摒棄。加之,辯點本身也是動態的,隨著對證據的深挖,可能出現新辯點。一般而言,辯護人覺得控方證據體系有問題,都會反駁。對此,公訴人應該抓住主要矛盾,掌控辯論走勢,防止被牽著鼻子走。

  三是即興答辯,體現現場感。有的公訴人一發言就埋頭念稿,預測到的對答如流,未預測到的不知所措,辯非所攻。公訴人要根據辯方的觀點和理由,靈活應變,及時調整方向、內容和重點,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答辯,使訊問、質證、辯論“三綱一體”,共同支撐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