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有哪些情況
合夥人在經營企業的時候不是一個人,在企業操作中有人出現違規操作,可能會被勒令解散合夥企業,下面是小編整理合夥企業違規操作的情況,歡迎閱讀。
解散合夥企業的情況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後果。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臺夥人對繼續經營合夥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夥人一致同意延長合夥經營期限。延長後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是否約定有合夥經營期限合夥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夥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夥的合夥人只有1人時合夥關係自當消滅合夥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夥成立後不斷髮生退夥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夥企業裡都是有限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麼這樣的合夥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於公司的要求可比合夥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夥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解散的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解散的清算事務
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