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鑑定標準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人難免會受傷,而受傷是有輕傷重傷之分的,因此就需要進行鑑定啦,而在法律上,對輕傷鑑定的標準是有規定的。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輕傷鑑定標準實施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輕傷鑑定標準實施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釐米, 兒童達 6釐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釐米 ***兒童達 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釐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 ***兒童達 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面板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睪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釐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釐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 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第五十四條 本標準所定各種資料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
第五十六條 本標準自1990年7月1日起試行。
輕傷賠償費用的內容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輕傷賠償協議的書寫格式
輕傷害賠償協議
甲方:xx
乙方:xx
乙方家屬:××
20x6年8月11日晚甲方在xx市xx區沙xx樓下因騎摩托車,與xx、乙方發生糾紛,後發生爭執,導致甲方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現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賠償甲方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於簽約時支付。
2、甲方收到上述賠償款後向檢察院及法院各出具一份請求減輕或免除乙方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明材料。
3、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賠償款後,甲乙雙方之間因此次損害賠償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予以終結,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再行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4、雙方確認在簽訂協議時,系完全出於自願,不存在重大誤解或受到任何威脅、利誘。
5、本協議於甲方、乙方家屬簽字後生效,一式六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