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加班費規定是怎麼計算

  加班費一直都是人們所關注的問題,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工地人員加班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工地加班費的計算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地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特殊情況下的加班費計算

  ***一***計件工資也有加班費

  計件工資的加班工資的計算。超過每天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而完成的計件任務,單位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但是沒有支付額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這種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應該將該部分補充支付給員工。

  ***二***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必須進行勞動部門的審批,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

  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週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於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鬆,一般很難計算和統計加班時間。

  但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規定能安排加班的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符合的以下幾個條件:

  1、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2、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式不可剝奪。

  4、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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