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與法的關係

  在古代中國,禮是社會意識形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社會規範。西周是禮的鼎盛時代,西周的禮,全面體現了奴隸主貴族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用。

  禮與法的關係不僅是認識和研究中國傳統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確理解中國傳統法和法的發展的基礎。由於研究方法、研究視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對中國傳統法的認識存在許多誤解和偏見。如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國傳統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條文的堆砌,是現代法治的絆腳石等等。這些都是由於我們一直採用比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學的觀念和標準來研究和解讀中國法,並且不完全瞭解古代法的整體及其產生。因此,只有正確理解禮、法、禮與法的關係這些傳統法的基本概念,我們才能完整地認識中國傳統法,發掘其中的精華來充實現代法,使本土的法資源貢獻於世界和未來。

  一、禮

  “禮”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因為有了禮,中國傳統文化才形成和諧、圓通的體系。政治、法律、經濟、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們的日常生活都是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王國維在《釋禮》中這樣闡述過禮,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謂之若豐,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謂之禮。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在先人心目中,禮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順應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則、效法自然、與自然溝通的原則基礎上制定人間的法則,這就是禮,這就是中國古人的“自然法”。神化與自然化是古人為法披上的神聖、合理的外衣,而禮的真實內容在初始階段則是“風俗習慣的提升”。所以學界許多人又將中國的禮視為“習慣法。”依據《儀禮》、《禮記》所記的內容,可以說風俗及基於風俗習慣而形成的習慣法是中國古代“禮”的重要組成部分。

  禮的系統化、規範化,始於西周的周公制禮。《左傳·文公十八年》所載“先君周公制周禮”為這一重大的歷史性活動提供了難得的史證。周公制禮的實質是用禮的形式全面確立貴賤尊卑的宗法等級秩序和制度,使國家的各種活動都受到禮的規範,並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各種行為納入禮所調整的範圍。禮得到了國家與法律的支援和強制性保障。

  西周時期,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範,已經具備法的性質。禮的作用可以歸納如下:

  1.人與禽獸,文明與野蠻的分異點

  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正是由於人接受禮義,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親,長幼之序,夫婦之別。這些體現在法律上如“十惡”中的“惡逆”、“不孝”、“不義”、“不睦”、“內亂”被列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現了“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的中華法系的特點。

  禮也是區別文明與野蠻,華夏與“夷狄”的重要標誌,華夏族是以“鬱郁乎文哉”的禮義之邦而自傲於世的。對於不遵禮義的“夷狄”,則貶之為“若禽獸然”。禮不僅是華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華民族文明與進步的象徵。

  2.別貴賤,序尊卑

  禮是區分貴賤、尊卑、親疏的標準,它是以因人而異的等差性,或特權性為特徵的,它的作用就是論證等差的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並使之固定化、永久化。於是禮的政治哲學色彩更加濃厚了。不僅如此,源於宗法倫理關係的禮,又促進了新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關係的建立。禮所肯定的倫理綱常雖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們的自然本性,但卻體現了中國古代民族的心理狀態與思維方式,成為一種理想的價值取向。

  3.經國家,定社稷

  禮最為重要的作用是經國家,定社稷。禮是安上治民,體國立政的根本指導原則,是調整社會關係和國家生活的思想基礎,也是維護王權專制的理論教條,從周公制禮後,禮便被視為“國之幹也”、“國之常也”、“王之大經也”。禮是國無失其民,王無失其臣,貴無失其賤,尊無失之卑的強大精神支柱,是長治久安的根本。

  4.規範行為的指南,評判是非的準繩

  禮不僅設定了父子有親,君臣有義,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最高行為和道德的標準,也為社會各階級、階層規制了一般的行為規範和是非觀念。禮不僅支配著人們的視聽言行,而且由禮所培育起來的中國古代道德政治觀,常常把一個王朝的興衰存亡,歸結為道德的是否淨化,人心的是否澆漓。

  禮孕育了中國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傳統。禮的影響不限於古代社會,也向現代社會和現代生活輻射。

  二、法

  從古代的一些字書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時,人們對法的認識大致有這樣幾點內容:第一法與刑相通。第二,法是客觀、公正的規範。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進行的裁決。

  從字形的演變和解釋的變化來看,我們可以發現隨著社會的發展,古人越來越強調法的規範性,而神判的觀念日趨淡漠:從古文“灋”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去惡成為法的主要內容。從東漢許慎《說文》到《康熙字典》對法的詮釋,確切地反映出中國古代法觀念的演變與特徵,即法的御用性、強制性日益增強,而其內容不僅包括了國家制定的制度規範,同時還包括了民間習以為常的習俗與自然的約束。

  中國傳統法以儒學為理論指導,以法家所描繪的具體制度為模式。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對立轉為統一,禮法融合,使中國傳統法成為一個相容幷蓄的開放體系。兩個相互對立的學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務於政治,表現了中國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對法的看法是第一,禮不可棄,法律不可獨任,“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於法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最終目的在於“無訟”。第四,統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規範更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對法的精闢論述,體現了傳統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國傳統法觀念的基礎:

  1.法的地位——“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

  孔子認為德禮之治優於政刑之治。法律只是一種促成名正言順、事成功就的手段。這種手段與禮樂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制度與法律可以劃一人們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並不能使人們知犯罪的可恥。道德禮教變被動守法為自覺守法,使人們對守法的理解從知其然而進入知其所以然。德禮所要達到的社會治理境界較政刑顯然要高出一個層次。

  2.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孔子認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體現“公正”。法與正直、公正並無必然關係,維護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人之常情辦事才算得上正直,因為公正體現於人情之中。所以,法只有體現人情,才能體現公正。

  漢代之後,立法、司法是否體現人情,成為人們評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標尺。在對倫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條文在人們心中遠遠不能與其所要或應體現的精神相比。只有與人情及源於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時,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其實,倫理就是傳統法的核心。

  3.法律的目的——“勝殘去殺”“必也使無訟乎”

  與西方不同的是中國將“無訟”作為一種理想加以追求。“無訟”即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衝突與摩擦通過各自的忍讓協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官府,動用法律在公堂上解決。“勝殘去殺”即以禮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罰。“無訟”與“用殘去殺”的思想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它根植於古代宗法社會中。宗法社會中濃厚的“人情”觀是它的溫床。追求“無訟”必然會提倡忍讓、自律。孔子告誡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況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記“無訟”的追求;制定法律時,不要失卻仁慈的君子之心。

  4.法律實施的最佳途徑——“其身正,不令而行”   孔子認為人與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質,相對於制度的建設更為重要。統治者的表率作用重於釋出的法令。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孔子的人治思想經漢儒改造繼承,自漢代起,一直影響著傳統法。其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餘地。法律的社會效果,與其說取決於法制的優劣,不如說取決於官吏,即執法者的自律與表率作用。

  三、禮與法的關係

  中國傳統法的結構是禮與法的完美結合。禮與法的結合不是一成不變的,其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時期。

  1.夏商西周的“禮治”時代:法作為禮治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禮治體系最大程度地發揮了教化的作用,而法與刑的鋒芒被深藏,在不失威嚴的情況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戰國至秦的“法治”時代:禮法分離,獨任法治。儒法兩家之爭,以法家的勝利告終,原本附於禮治的法獲得了獨立的發展時機,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罰。

  3.漢中期以後禮法融合時期

  漢儒通過對秦政反省認為過分摒棄“禮”和“德教”,獨任嚴刑峻法是秦滅亡的主要原因。於是漢儒開始了在不排斥“法”獨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禮樂”,建構“禮法結合”的新的傳統法體系。

  漢代禮法融合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倫理道德為指導,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引經決獄,體現禮所倡導的精神。自漢時起,禮法融合的程序始終沒有停止。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構成中國傳統法的主要內容。

  4.隋唐時期,法觀念定型:禮主法輔,禮在法中,法外有禮

  自漢時起的禮法融合,經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定型於隋唐。中國正統的法觀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王霸並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禮主法輔”式的結合。在禮法融合的思想指導下,中國傳統法向著儒家化、倫理化、道德化發展。董仲舒的“《春秋》決獄”、西漢後期興起的以經注律、魏晉南北朝時的引經入律等,為形成“一準乎禮”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礎。我們從《唐律》的註釋“疏議”中可以體會到,《唐律》的每一條款的設定都能找到禮的依據。禮與律真正達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過對禮與法的結合的分析,我們可以對禮與法的關係做如下歸納:

  ***1***禮指導著法律的制定。比如綱常之禮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內容。在唐律的制訂過程中,以禮改律之處甚多,唐律的制定與修撰要以禮為指導。禮對於以滿族為主體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響。

  ***2***禮典、禮文直接入律。如唐律的制定除總的方面受禮的指導外,有些律文幾乎是禮的翻版。如《名例律》“八議”是《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3***定罪量刑“於禮以為出入”。審判實踐中可以發現以禮折獄,棄律從禮的案例。違禮之罪要加重處刑。由於“於禮以為出入”是公認的道德高於法律的司法原則,並受國家保護,司法官寧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禮。

  ***4***禮法互補,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體表現在:第一,禮側重於預防犯罪,即導民向善,所謂“禁於將然之前”,法側重於懲罰犯罪,即禁人為非,所謂“禁於已然之後”。第二,以禮的規範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在唐代凡是律無明文的行為,可參考律疏處理。律疏是以禮為理論基礎的,律疏代律實際是以禮代律。第三,禮主刑輔,綜合為治。禮的等差性與法的特權性是一致的,禮法互補,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外貌;以禮移民心於隱微,以法彰善惡於明顯;以禮誇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禮使禮具有凜人的權威;以禮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惡而兼勸善;以法附禮使道德法律化,出禮而入於刑。凡此種種都說明禮法結合、禮法互補,可以推動國家機器有效地運轉,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也是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