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與刑的關係

  在西周,禮與刑兩種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用。

  為了更好的探討禮與刑的關係,首先我將分別解釋一下“禮”與“刑”的內涵。

  禮:

  1.禮的概念。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2.禮的內容。中國古代的禮有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禮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兩個大的方面,所謂“親親”,即是要求在家族範圍內,人人皆要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聽,人人都應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所謂“尊尊”即要求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

  “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範。但相比較而言,忠高於孝,國重於家。

  3.周禮的性質和作用。西周時期,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範,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起著實際的調整作用。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的頭等大事,滲透到各個社會領域。

  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當時至少有兩層內涵: 一方面它是當時各種規範性檔案的統稱,即現代意義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規定犯罪和刑罰的內容為主,即現代意義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種具體的刑罰。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義,後一方面為後起的衍生義。

  禮與刑的關係:

  一般認為,禮的很多規範實質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係和規範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於禮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裡”。

  二者之間,既有聯絡也有區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係是這樣的,“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範,即正面地、積極地規範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而“刑” 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範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於消極被動狀態,是對於—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入刑”。

  具體而言,其關係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禮與刑有相同點.二者關係密不可分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禮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礎和淵源。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過程中,法以刑為主要內容,刑與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很大一部分來源於習慣法。習慣法又來源於包括以祭祀習俗、禮儀規範等形式為代表的一部分禮。這部分禮經過改造,逐漸上升為法。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律出於禮"。

  2.夏商西周以禮為社會規則與行為規範,禮同樣發揮著法的功能和作用。禮尤其周禮的制定與實施,是為了滿足統治階級需要,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禮不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質,而且由於禮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為後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強制性。違反禮的規定和要求,就是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同樣要受到嚴厲制裁。禮作為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不僅以刑的強制力為後盾保障貫徹實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著刑的規範要求。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寓刑于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