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黨的關係分析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政府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者、執行者,黨不能代替政府行使其職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一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一規定,不僅明確了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指導關係,也明確了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指導內容和範圍。法律之所以會作出這一規定,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現行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村民委員會組織定性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所謂農村基層群眾自治,就是廣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就是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既然憲法對於村民委員會性質作了如是規定,就使得村民委員會與過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質的區別,即村民委員會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一級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機關,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樣具有行政職能,它不能代表國家向村民實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帶領村民辦理本村的各項內部事務或者協助政府做好有關的行政工作。因此,法律關於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關係,就不能再套用過去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只能確定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這是尊重憲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具體表現。

  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規定,必須把"指導"性質和"指導"內容及範圍即"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銜接起來。一方面要堅持"指導"性質而不能偏離這一性質,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關係,不能簡單照搬上下級關係,鄉鎮政府不能對村委會實施行政領導,不能改變或者撤銷村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政策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制定的村規民約,更不能代替、包辦屬於村委會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立足於"村委會的工作"這一內容和範圍指導,而不能超越。

  根據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的工作"的內容和範圍大致為: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組織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遵守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會,應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引導,等等。鄉鎮政府在如何有效指導村委會的工作問題上,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村委會工作內容和範圍,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方法,堅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二、應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村委會對鄉鎮政府的協助關係

  村委會組織法在規定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指導關係的同時,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一規定,同樣既明確了村委會對鄉鎮政府的協助關係,又明確了村委會對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協助內容和範圍。法律之所以作出這一規定,根本原因就是基於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政權組織的確認。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是我國基層政權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國五級中央、省、市、縣、鄉政府中的最低一級。既然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鄉鎮政府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擔著對所轄鄉村行使行政管理的職責,承擔著依法在所轄行政區域內開展各項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政務,把各項具體行政工作落實到千家萬戶的任務。因此,法律關於村委會對鄉鎮政府工作的協助關係,就不能不成為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的法定義務。這也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

  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這一規定,也必須把協助的法定義務和協助內容及範圍即"鄉鎮政府工作"銜接起來。一方面要嚴格落實而不虛置法定的協助義務,更不得以自治為由拒絕協助鄉鎮政府工作,協助的方式包括向村民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向鄉鎮政府反映本居住地區各項行政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情況,為鄉鎮政府到本村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時可受鄉鎮政府委託代表鄉鎮政府辦理有關政府事宜等等。另一方面,要立足於鄉鎮政府工作的內容和範圍而不能超越。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工作"的內容和範圍大致為: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釋出決定和命令;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等。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精神,村民自治內容與範圍只限於鄉鎮政府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本村村民群眾自己的事情,包括通常所說的選人、議事、監督諸項內容,並不是把國家政權組織專屬的行政權力交與村民自治,行政權力依然由鄉鎮政府行使。因此,當鄉鎮政府要求村委會予以協助諸如徵兵、交納稅款、統籌提留、糧油定購、計劃生育等政務工作時,村委會應當無條件協助完成。村委會在如何有效協助鄉鎮政府工作問題上,要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鄉鎮政府工作內容和範圍,並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完成任務。

  三、應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兩者間指導關係與協助關係的統一

  根據上述兩個問題的分析可以看出,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指導關係與村委會對鄉鎮政府工作的協助關係,是具有不同指向性的,不屬於一對範疇。換個角度來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於村民自治角度,後者則立足於基層政權行政工作角度。所以如果我們將二者的關係簡單地歸納為"指導與協助關係",就是不完整準確的。但儘管如此,兩者間的指導關係與協助關係仍具有統一性。

  1.統一於村民的利益。鄉鎮政府工作和村委會的工作都是代表和體現廣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堅持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及村委會對鄉鎮政府工作的協助,二者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作為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工作的核心內容就是在鄉鎮政府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辦理好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鄉鎮政府工作的落實,使村民自治工作依法進行。在實踐中,鄉鎮政府通過各種政策和法律,指導村委會工作,把政府的行為變為村民的意志,村委會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依法協助鄉鎮政府工作,實現其行政管理目標,這樣就把鄉鎮政府的指導與村委會的協助有機統一起來。

  2.統一於憲法和法律。我國的憲法、地方組織法和村委會組織法等,對鄉鎮政府工作和村委會工作的內容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從不同的方面保證了各自工作的實現。正因為有了這些規定,兩者的工作才有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實現統一的國家意志和要求。

  3.統一於黨的領導。鄉鎮政府的工作和村委會的工作都需要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根本原則,只有在黨的領導下,鄉鎮政府工作和村委會工作才能順利開展,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方針決定著這兩項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這兩項工作的開展,都不能與黨的大政方針相牴觸,必須體現黨的主張,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時兩項工作都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

  二

  當我們強調公安機關必須接受黨委領導的時候,還需要依照黨政分開的原則,同時強調政府對公安機關的領導。黨委領導不是代替而是促進和保證政府領導的順利實現。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貫穿於國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貫徹執行。政府加強了對公安工作的領導,黨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才能落實。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實行的。

  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政府領導的關係,應遵循以下原則:

  黨政分開的原則

  黨政分開,是指把黨的領導和政府的領導從性質上、職能上、內容上、方式上區別開來。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政府的領導是行政領導,黨的領導是使公安機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實行正確的政治原則,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行政領導是依照國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進行指揮和管理,使公安機關高效率地執行行政職能。

  黨委的政治領導與政府的行政領導,都是不可缺少的,它們在領導職能上有原則區別,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領導取代或者削弱黨委的領導,必將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這對行政領導本身也是不利的。以黨委的領導取代行政領導,則必然削弱政府對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這對黨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黨委的工作重點,忙於具體事務,實際上削弱黨的政治領導作用。所以堅持黨政分開,有利於分別發揮各自的領導職能作用。當然在講黨政分開的時候,決不允許藉口黨政分開削弱或者否定黨委領導。 彼此保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