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工流產休假的問題是怎麼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不止是有產假的休假時間,人工流產也是有假期的,那流產休假是怎麼規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人工流產休假的問題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關於人工流產休假的問題規定
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可知,流產是有產假的,不過流產產假幾天則根據懷孕時間長短而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產假42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原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這次明確了流產產假。
天數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屬計劃內生育二胎的,產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司法實踐中,女職工混淆流產後的產假期間和正常生育的產假期間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用人單位認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產假待遇的誤區也經常出現。在此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人工流產休假工資計算
流產產假工資是職場女性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產假工資怎麼算也關乎孕婦的切身利益。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原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於人工流產休假的問題案例
小芳大學畢業後,應聘到北京某外資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簽訂了6年的勞動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單位的小李結了婚。婚後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治療了兩個半月。出院後,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勸她再歇幾天。可小芳認為,按勞動法規定,自己的工齡只能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而自己已經歇了兩個半月病假了,不能超過規定的醫療期。可是沒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懷孕了。當時醫生認為,小芳的心肌炎還沒有痊癒,近期生小孩會有生命危險,於是給她做了流產手術,並給她開了一張休假20天的證明。20天后,小芳身體復原了去上班,卻被公司通知因為她在半年內已累計休病假3個多月心臟病休兩個半月,流產休20天,超過了她應享受的患病醫療期3個月,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從即日起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應當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因此她因流產所休一個月假應屬產假。公司將小芳的流產假按病假處理、累計計算患病醫療期的做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