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年假的工資是如何計算

  國家法律規定職工工作滿一年就有年假,那休年假有沒有工資的呢?工資應該怎麼計算?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規定年假的工資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規定年假的工資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國家規定的年假時間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包括當知青、參軍、臨時工等時間***,均應當累計為實際工作時間。

  在現階段社會保險機構所確認的繳費年限是認定實際工作時間的依據之一,如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實際工作年限上有分歧,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鑑定。

  今後不同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也是累計計算實際工作時間的依據之一。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全部為正常工作日。

  職工辭職年假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如某職工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10天,9月30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當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其當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48天,即[***365天 -92天***/365天]*10天-0天。其中折算後不足1整天部分的0.48天按規定不享受年休假,其當年度實際享受年休假天數為7天。

  如其前12個月應得平均工資為2000元,加班工資為200元。日工資收入為82.76元,即***2000元-200元***/21.75天。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支付年休假工資1738元,即82.76元*300%*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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