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產假期間會不會有年終獎發
年終獎低於上班族來說,是非常期待的,那休產假期間還有年終獎嗎?會不會給休假職工發放?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休產假期間是否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休產假期間是否有年終獎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是否只年終拿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此種方式法律上應界定為年終雙薪***:二是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收益、部門績效、個人績效,讓每個員工“對號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三是老闆給“紅包”,給不給、給多少就都由老闆說了算。
對於第—種形式,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實質上的年終固定工資,勞動者即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的,也可以主張按工作時間的比例要求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構成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對於第二種形式,企業如規定在職員工“年終”才能拿到“年終獎”,如果員工提前離職,就會喪失這部分潛在利益。當然如果企業規定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年終獲得年終獎,員工提前離職則可以索要相應比例的獎金,但若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仍然面臨證據不足的風險。對於第三種形式,由於年終獎完全取決於老闆的個人自願,未到年終提前離職,員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終獎。
年終獎和雙薪的區別
1、年底雙薪發放的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發放時間都是確定的,年底雙薪的決定因素是年底時員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應獲得固定一筆收入。
2、而年終獎則是一種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且具體金額的彈性較大。
計稅方式的區別:
在計稅方式上,“年底雙薪”與“年終獎”有明顯區別:年終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對於機關而言,相當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就企業而言,如果當月既有年終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合併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後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隻能計發一次。年終獎一般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年終雙薪”是指農曆臘月時一個月發兩個月的薪水,屬舊商業及生產對僱工的普遍習俗。現在社會經濟中大家認同實行,並沒有國傢什麼硬性規定。
年終獎就是老闆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金,有的還包括了旅遊獎勵、物質獎勵等,是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也是可給可不給的一個專案。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
有的企業在《員工手冊》中規定:農曆年底,公司將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獎金,獎金按比例計算,發給當年加入公司並與12月31日前通過試用期的員工。出勤率不良、表現不好或者有違紀行為的員工不能獲得此獎金或獎金打折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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