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離職上一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索要

  很多員工會選擇在年後離職,因為年底是發放年終獎的時間,那離職以後還能要求上一年的年終獎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後離職能否索要上一年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後離職能否索要上一年年終獎

  辭職後公司要求返還上年年終獎不合理。

  1、年終獎的表現形式

  年終獎是對員工一年辛勤工作的獎勵,一般指金錢獎勵。在一個企業的薪酬體系中,員工的薪酬體系基本上可分為四部分:1.基本工資;2.崗位工資,隨著崗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浮動工資及獎金,與考核掛鉤而浮動;4.其他工資,包括工齡工資、保險福利、補貼等等。按照現代薪酬理論,基本工資起保障作用,獎金起激勵作用。現在許多企業看到了獎金對激勵員工的重要作用,常常加大工資結構中的獎金、特別是年終獎的比重。

  2、年終獎是否屬於“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有關獎金範圍的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3、年終獎是否“由單位說了算”

  司法實踐中,對於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集體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合理的約定。其次,如果沒有約定,則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再次,如果上述情況都沒有,那麼法律上一般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所以也須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這也是仲裁委裁決的依據。

  可見,年終獎的發放一般要遵循“約定優先”的原則,但在沒有約定時,可以援引“同工同酬”原則,單位不得無故剋扣。

  年終獎發放不能一刀切

  換個角度,假設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年終獎只發給發放獎金時依然在職的員工”時,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結論呢?

  一般認為,企業可以對年終獎的發放原則和發放物件作出規定。在企業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對企業的工資分配權利還是予以充分尊重的。筆者以為,員工離職有多種原因,即使有上述約定,仍要分別對待,不能“一刀切”。根據勞動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員工因自身的原因離職。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自身因病解除合同、自身不能勝任工作、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此時,可以認為員工沒有遵守當初的約定,構成違約,由此帶來的否定性後果就是“得不到年終獎”。這可以說是員工自身可得利益的喪失。

  ***2***員工因單位的原因離職。如單位剋扣工資、不提供勞動條件、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下發生重大變化裁員等情況導致員工離職,應該認定單位違約,單位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終獎”給員工。

  ***3***其他原因。主要是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對於“試用期解除”,由於我國限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所以一般不會發生年終獎支付的問題,除非規定工作一定時間就有一定數額的年終獎。

  可要求單位發放獎金的情況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比如按照銷售業績或者利潤的一定比例發放,那麼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發放獎金的義務。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的。比如用人單位以內部規章制度的形式,把獎金髮放的條件和計算方法形成制度,如果員工符合條件,那單位應該發放獎金。

  3、單位已經對特定的員工作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勞動者即使離開了單位,仍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當然其獎金只能是在職期間的獎金。因為在上述情形下,已經確定了用人單位發放獎金的義務,用人單位自然要履行該義務。但是,這種情況下必須有計算獎金的具體方法並能準確計算出具體的數額。否則,如果勞動者的所主張的權利是虛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無法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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