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票據要賠償嗎

  在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票據,一不小心就犯罪了,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損害票據賠償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損害票據賠償的情況

  根據我國《票據法》及有關法規規定,侵害票據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一、偽造票據,造成他人損失的

  偽造票據是指無許可權人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簽章的行為,這在我國《票據法》第14條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這裡需要指出的是。

  第一,票據偽造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它應屬於一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票據偽造中,偽造者並不是以自己承擔票據債務為目的進行的,而且,票據偽造者也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簽章,因而,在票據外觀上看票據乃至票據行為,均與偽造者無關。所以,票據偽造者不可能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然而,票據偽造者雖然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從民法上看,偽造者的票據偽造行為,應當屬於不法行為,即故意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由於偽造者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民事權益的侵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偽造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發生相應的財產上的損害。由於在偽造的票據上,偽造者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而,票據權利人不可能對其行使票據權利。而被偽造者也並未在票據上有過簽章,所以他也不會對該票據承擔票據責任。這樣,也就勢必造成票據權利人的損害,該受到侵害的票據權利人當然有權向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在此類訴訟中,被告當然只能是偽造者,原告自然是因票據偽造而受到損害的人。但是,該受到損害的人***即訴訟中的原告***,可以是持票人、背書人,也可以是承兌人。偽造者偽造出票後,當持票人依該偽造的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該持票人即可以原告的身份請求偽造者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偽造者偽造出票後,受款人善意地將該票據進行了轉讓,即票據上已有背書人的簽章,此時,持票人在不獲承兌或付款後,就可以通過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來實現其票據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最終因票據偽造而遭受損失的可能就是背書人,那麼,該受到損害的背書人因此就可能成為對偽造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當偽造者偽造匯票的出票後,承兌人在無惡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該偽造的票據予以承兌並承擔了付款的責任,而被偽造的出票人並未委託其付款,因而這就將對承兌人造成損害,該受到損害的承兌人當然有權對偽造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二、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盡附帶審查義務而造成他人損失的

  這條在我國《票據法》第57條有規定。這也是對付款人審查義務的一項規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兩項,即背書連續的審查和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或有效證件的審查。

  付款人對票據背書連續的審查屬於票據付款中的形式審查。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付款人對已經經過形式審查確認無誤的票據進行付款,即為票據法上的有效支付,並因此而解除自己的票據責任。在付款人進行審查時發現票據背書不連續或者形式不完備的問題時,則可以據此對一切債權人進行抗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時未進行形式審查,或者疏於注意而未能發現形式上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進行付款發生錯付的,則該付款屬於無效的付款,付款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追索權確定的標準

  《票據法》第62條、第65條規定了用以確權的證明檔案型別和有關的法律後果。其中,對於承兌人或付款人應對其拒絕行為作出說明,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為可能是無理拒絕,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所以理應由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民事責任。

  票據追索權物件確定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任意一個或多個甚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限制,也不受順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認為最有利於保障其權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雖已對票據債務人中一人或多人進行了追索,但這並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對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